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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3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拟定股票发行方案。准备发行股票的,应选择合格的 证券承销机构制定股票发行方案和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第五,聘请法律顾问。 应聘请合格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提供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咨询,保证 整个工作的合法性并帮助完成有关的法律文件。 2.申请与批准 在完成上述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发起人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申请并提交设立公司申请书、设立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其 中,设立公司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发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名 称、目的及宗旨,公司的资产投向、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方式、总投资额、股 本总额,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及募集途径,公司的股份总数、各类别 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及股权结构,发起人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其它需要说明的 事项,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根据《公 司法》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 3.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募集股份。发起人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 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购公司章程规 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 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 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若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由依 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 资并出具证明。 4.召开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天之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应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 3 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四,拟定股票发行方案。准备发行股票的,应选择合格的 证券承销机构制定股票发行方案和编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第五,聘请法律顾问。 应聘请合格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提供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法律咨询,保证 整个工作的合法性并帮助完成有关的法律文件。 2.申请与批准 在完成上述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发起人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的申请并提交设立公司申请书、设立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其 中,设立公司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发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名 称、目的及宗旨,公司的资产投向、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方式、总投资额、股 本总额,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及募集途径,公司的股份总数、各类别 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及股权结构,发起人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其它需要说明的 事项,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根据《公 司法》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 3.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即可按规定募集股份。发起人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 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购公司章程规 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 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 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若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由依 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 资并出具证明。 4.召开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 30 天之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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