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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论WT0框架下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被纳入WTO的多边法律框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简称金融自由 化或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就成了WTO和各成员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寻求金 融自由化所需要的多边纪律与各国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之间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 决于二者关系的性质、wTO法律框架对该关系的体现以及由此引起审慎监管的标准及涵盖 范围。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人世后的金融开放有所裨益 、问题的提出 金融业通常是各国监管最为严密的行业,监管的背后蕴涵着所追求的政策目标,这些政 策目标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金融服务由于其战略的重要性和政 治的敏感性在服务贸易谈判中一直是一个特殊的和备受争议的部门( Moore,200)。首先, 金融构成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关系到其他部门和整个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因而成为各 国政府调控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工具。金融业具有的这种影响全社会利益和经济政治发展 公共性”的特点使它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特殊的监管。其次,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 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它是一种典型的高负债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 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其经营必然受 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种种风 险。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的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保持合 理的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和清偿能力。最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其生 存在极大程度上维系于公众的信任。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很有可能引发挤兑并波及其他 金融机构,从而引起系统风险甚至危及整个经济领域。此外,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外部 效应也需要有效的监管。正因为如此,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国政府 普遍感到对金融服务应当给予特别对待,对金融业应进行严密规制,需要有为实现上述目的 而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充分自由( WTO Secretariat,1999。为此,GAIS第19条规定,自 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与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同时金融附录的核心规定 即审慎例外( prudential carve-out)特别指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 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 负有诚信乂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诚然,监管不可或缺,但金融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也具有积极作用,而 推动金融自由化没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是行不通的。首先,如果没有多边纪律的约束,有 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要求其他国家尽可能多地开放市场以便从自由化中获得更大利 益,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则不惜以审慎措施为名逃避承诺和义务。其次,旨在维护金 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审慎监管措施,有时也免不了对GAI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损 害,而贸易保护主义可以监管为借口逃避承诺和义务。应对这一挑战需要一定的标准将二者案例 6:论 WTO 框架下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被纳入 WTO 的多边法律框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简称金融自由 化或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就成了 WTO 和各成员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寻求金 融自由化所需要的多边纪律与各国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之间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 决于二者关系的性质、WTO 法律框架对该关系的体现以及由此引起审慎监管的标准及涵盖 范围。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人世后的金融开放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业通常是各国监管最为严密的行业,监管的背后蕴涵着所追求的政策目标,这些政 策目标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金融服务由于其战略的重要性和政 治的敏感性在服务贸易谈判中一直是一个特殊的和备受争议的部门(Moore,2000)。首先, 金融构成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关系到其他部门和整个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因而成为各 国政府调控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工具。金融业具有的这种影响全社会利益和经济政治发展 “公共性”的特点使它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特殊的监管。其次,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 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它是一种典型的高负债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 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其经营必然受 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种种风 险。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的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保持合 理的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和清偿能力。最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企业,其生 存在极大程度上维系于公众的信任。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很有可能引发挤兑并波及其他 金融机构,从而引起系统风险甚至危及整个经济领域。此外,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外部 效应也需要有效的监管。正因为如此,在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国政府 普遍感到对金融服务应当给予特别对待,对金融业应进行严密规制,需要有为实现上述目的 而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充分自由(WTO Secretariat,1999)。为此,GATS 第 19 条规定,自 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与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同时金融附录的核心规定 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特别指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 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 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诚然,监管不可或缺,但金融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也具有积极作用,而 推动金融自由化没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是行不通的。首先,如果没有多边纪律的约束,有 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要求其他国家尽可能多地开放市场以便从自由化中获得更大利 益,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则不惜以审慎措施为名逃避承诺和义务。其次,旨在维护金 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审慎监管措施,有时也免不了对 GATS 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损 害,而贸易保护主义可以监管为借口逃避承诺和义务。应对这一挑战需要一定的标准将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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