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2、检査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 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七)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髙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三、刑事证据的分类 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 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来源的不同所分 凡是来自原始岀出处,即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原始证据,也称第-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与案件 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分。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所分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分 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四、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 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1、关于回避的事实 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五、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概念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2、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 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七)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三、 刑事证据的分类 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 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来源的不同所分。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与案件 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分。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所分。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分。 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四、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 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1 、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 、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3 、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1 、关于回避的事实; 2、 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 关于耽误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实; 4、 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五、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概念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 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