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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沪司规〔2012〕2号二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 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对涉 及本区县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三条医患纠纷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三)其他适合医调委进行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区县医调委可对本辖区内下列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患纠纷(患者为军人的除外)进 行调解: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沪司规〔2012〕2 号二 O 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 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对涉 及本区县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 第三条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 (一)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三) 其他适合医调委进行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区县医调委可对本辖区内下列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患纠纷(患者为军人的除外)进 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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