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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 区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 社会办医疗机构; (四) 对社会开放的军队医院; (五) 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侧。 第六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 应当推进区县医调委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并且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 和管理。 第七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鼓励医疗机构 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第二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第八条各区县医调委是由所在区县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并且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 部门指导,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一)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二) 区级公立医疗机构; (三) 社会办医疗机构; (四) 对社会开放的军队医院; (五) 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调办”) 应当推进区县医调委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并且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 和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和鼓励医疗机构 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第二章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1 级栏目分组 第二章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第八条 各区县医调委是由所在区县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并且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 部门指导,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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