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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医调委名称由“所在区县行政区划名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医调委应以方便当事人和体现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为原侧设立办公地点。 医调委可以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医 疗机构设立工作站和派驻人员,受理或初步调解医患纠纷。 第十条医调委的工作职责为: (一)开展医患纠纷排查、预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三)制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申请司法确认; (五)分析医患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六)提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 (七)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第十一条医调委一般应当选聘2至1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另可以视情聘任若干名兼职人 民调解员。 医调委设主任1名,其工作职责为:第九条 医调委名称由“所在区县行政区划名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医调委应以方便当事人和体现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为原则设立办公地点。 医调委可以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医 疗机构设立工作站和派驻人员,受理或初步调解医患纠纷。 第十条 医调委的工作职责为: (一) 开展医患纠纷排查、预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 受理和调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权益; (三) 制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 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申请司法确认; (五) 分析医患纠纷发生规律,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的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六) 提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咨询服务; (七) 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常识。 第十一条 医调委一般应当选聘 2 至 15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另可以视情聘任若干名兼职人 民调解员。 医调委设主任 1 名,其工作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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