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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如辉等与安康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陕民提字第00004、000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如辉。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红艳。 委托代理人杜如辉,系李红艳之夫。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恒。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冬梅。 委托代理人马恒,系刘冬梅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康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永堂,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车荣林,该院医务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院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杜如辉、李红艳、马恒、刘冬梅因与被申请人安康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申 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陕民一申字第01287号、第01293号民事裁 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杜如辉、马恒、被 申请人安康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车荣林、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15日,一审原告杜如辉、李红艳诉至法院称,2001年5月3日,李红艳与 一审第三人刘冬梅在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先后分别产下一女婴。由于医院护士的过 失,导致李红艳、刘冬梅的孩子相互抱错。后原告夫妇经多方寻找、打听,找到第三人马恒、 刘冬梅夫妇住处。2008年,通过DNA鉴定,确认双方孩子确实被抱错。为此,原告夫妇认 为,原告李红艳到被告处生产,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被告的失误误抱了第三 人的孩子长达七年之久,使原告丧失了对亲生孩子的姓名权、监护权、抚养权,给原告夫妇 身心造成极大损害。故诉请法院判令安康市中心医院归还其亲生女儿,赔偿原告夫妇精神损 害抚慰金50万元,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费等33390元,并承担本案诉 讼费。一审第三人马恒、刘冬梅诉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的错误医疗行为导致第三人精神 遭受极大痛苦,为确定并找回亲生女儿,第三人夫妇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归还亲生女儿,赔偿第三人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及误养他人孩子的抚养费5万元, 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辩称,其对原告和第 三人提出的医疗纠纷并未推诿、回避,而是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协调亲子鉴定工作:原告和 第三人诉称抱错孩子的后果系被告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缺乏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原告李红艳 及第三人刘冬梅同处一个病室,不排除原告与第三人过失或恶意互换孩子的可能:原告和第 三人要求被告找回并归还亲生女儿的请求属人格权纠纷,孩子监护权的变更应由人民法院依 法确定,非被告所能决定。综上,原告和第三人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及 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汉阴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红艳与刘冬梅因临产于2001年5月2日到安康市中心医 院待产。次日凌晨3时许,两人相隔五分钟各产下一女婴。该医院护士因过失,误将李红艳杜如辉等与安康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陕民提字第00004、000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如辉。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红艳。 委托代理人杜如辉,系李红艳之夫。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恒。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冬梅。 委托代理人马恒,系刘冬梅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康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永堂,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车荣林,该院医务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院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杜如辉、李红艳、马恒、刘冬梅因与被申请人安康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终字第 78 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申 请再审。本院于 2009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09)陕民一申字第 01287 号、第 01293 号民事裁 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杜如辉、马恒、被 申请人安康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车荣林、刘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 年 7 月 15 日,一审原告杜如辉、李红艳诉至法院称,2001 年 5 月 3 日,李红艳与 一审第三人刘冬梅在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先后分别产下一女婴。由于医院护士的过 失,导致李红艳、刘冬梅的孩子相互抱错。后原告夫妇经多方寻找、打听,找到第三人马恒、 刘冬梅夫妇住处。2008 年,通过 DNA 鉴定,确认双方孩子确实被抱错。为此,原告夫妇认 为,原告李红艳到被告处生产,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被告的失误误抱了第三 人的孩子长达七年之久,使原告丧失了对亲生孩子的姓名权、监护权、抚养权,给原告夫妇 身心造成极大损害。故诉请法院判令安康市中心医院归还其亲生女儿,赔偿原告夫妇精神损 害抚慰金 50 万元,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费等 33390 元,并承担本案诉 讼费。一审第三人马恒、刘冬梅诉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的错误医疗行为导致第三人精神 遭受极大痛苦,为确定并找回亲生女儿,第三人夫妇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归还亲生女儿,赔偿第三人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 40 万元及误养他人孩子的抚养费 5 万元, 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 5 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辩称,其对原告和第 三人提出的医疗纠纷并未推诿、回避,而是指派专人负责调查,协调亲子鉴定工作;原告和 第三人诉称抱错孩子的后果系被告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缺乏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原告李红艳 及第三人刘冬梅同处一个病室,不排除原告与第三人过失或恶意互换孩子的可能;原告和第 三人要求被告找回并归还亲生女儿的请求属人格权纠纷,孩子监护权的变更应由人民法院依 法确定,非被告所能决定。综上,原告和第三人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及 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汉阴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红艳与刘冬梅因临产于 2001 年 5 月 2 日到安康市中心医 院待产。次日凌晨 3 时许,两人相隔五分钟各产下一女婴。该医院护士因过失,误将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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