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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 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 列方式处理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 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 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50%的, 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 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 查对象。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21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 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 列方式处理: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 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 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50%的, 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 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 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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