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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偿付能力的监管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的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 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 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22 讲授《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22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的30%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 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 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 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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