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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8937—2012 4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 H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pH值 6~9 2悬浮物 3化学需氧量CODc) 4|五日生化需氧量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 6总氮 20 7氨氮 8动植物油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产品)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20 放监控位置相同 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 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 2|悬浮物 3化学需氧量(COD) 4五日生化需氧量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5|总磷 6|总氮 15 7|氨氮 10 8动植物油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产品) 15 放监控位置相同 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GB 28937—2012 3 4.2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 (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60 10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80 2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0 5 总磷 0.5 1.5 6 总氮 20 40 7 氨氮 10 25 8 动植物油 10 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2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 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 (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20 6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8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5 20 5 总磷 0.5 0.5 6 总氮 15 20 7 氨氮 8 10 8 动植物油 3 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产品) 1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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