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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罐车装卸作业线至非罐车铁路装卸 作业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①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20m; ②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5m: ③装卸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0血。 6)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中心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自轨面起算,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②自轨面起算,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7)专用线中心线至专用线出入口大门两侧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 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n。 8)两条装卸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中心线的距离,用小鹤管时不宜 大于6m,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血。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罐车装卸作业线至非罐车铁路装卸 作业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①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20m; ②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5m; ③装卸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0m。 6)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中心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自轨面起算,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②自轨面起算,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7)专用线中心线至专用线出入口大门两侧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 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两条装卸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中心线的距离,用小鹤管时不宜 大于6m,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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