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 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 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三)科学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 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 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 事业。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 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 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 或独占,也不能以阶段、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 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 部分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 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 非完全致。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 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而在现 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 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 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12 (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 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 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三)科学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 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 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 事业。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 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 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 或独占,也不能以阶段、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 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 部分。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 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 非完全一致。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 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而在现 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 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 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