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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5日,某市物资公司 (原告)与省林产工业公司经理部 (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林 化和农副产品的协议书。双方在该协 议书中约定原告提供联营经费200万 元;第一被告提供联营所需人力、物 力,并负责有关经营活动;联营期满 后,第一被告须将原告提供的全部联 营经费及其约定得利一并归还原告; 联营期限一年。1994年3月5日,某市物资公司 (原告)与省林产工业公司经理部 (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林 化和农副产品的协议书。双方在该协 议书中约定:原告提供联营经费200万 元;第一被告提供联营所需人力、物 力,并负责有关经营活动;联营期满 后,第一被告须将原告提供的全部联 营经费及其约定得利一并归还原告; 联营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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