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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按约于当年3月15日、19日分 两次共汇款200万元给第一被告。第 被告收款后却将汇款200万元分别 转给其上级省林产工业公司(第二被 告)和该省木材公司,以偿还债款。 因此,联营期满后,第一被告未能按 约归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万元 及其约定得利。原告多次催索无果, 遂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作为共同被 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按约于当年3月15日、19日分 两次共汇款200万元给第一被告。第 一被告收款后却将汇款200万元分别 转给其上级省林产工业公司(第二被 告)和该省木材公司,以偿还债款。 因此,联营期满后,第一被告未能按 约归还原告提供的联营经费200万元 及其约定得利。原告多次催索无果, 遂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作为共同被 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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