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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父母是 年大的监护大。 年人的父母 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 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仟,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耒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宴惑者成年人历地的盾民员会、村民含员金集近 没有第,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历地的居民委员会、村良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 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 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 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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