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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 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 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 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 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 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 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 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 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 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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