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08 价格3.5元/股。 激励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班立新、刘建、王哲、古亮、张金生、冯毅 (2)公司核心员工:胡建华、邢发俊、刘江波、张永才、李强、王发、张双清、王 海洋、毛帅辉、王旭、牛小超、刘宝江、王磊、李文博、刘新章、李震、李征萱、薛飞、 刘艳明、郭浩(已离职)、李志刚、王伟、陈晓岚、王振华、王书龙 激励对象考核情况:截至本报告发布日,未发生因股权激励对象未通过考核导致的股 权激励方案终止或变更情况 实施情况:详见公告《股权激励离职员工股票解除限售公告》(2017-005)、《股权 激励离职员工股票回购完成的公告》(2017-006)、《股票解除限售公告》(2017027) 调整情况:鉴于本公司计划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需要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修改。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具体修 订内容详见《关于修改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2017-053) (三)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管理层承诺,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重大事项制度执行以避免公司治理的不足 问题。承诺在履行中,报告期内未有违背。 2.公司管理层承诺,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重大事项制度执行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 重大担保、重大投资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承诺在履行中,报告期内未有违背 3.实际控制人国占昌、国佳和公司股东王静分别做出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 人将尽量减少、避免与锐新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 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锐新昌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不以向锐新昌拆借, 占用锐新昌资金或采取由锐新昌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锐新昌资金。(2)对于 本人与锐新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须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公 平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的进行。(3)本人与锐新昌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将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本人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锐新昌以及锐新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损害锐新昌及锐新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诺在履行中,报告期内未有违背 4为避免今后出现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其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与股份 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活动,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 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仼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公告编号:2018-008 20 价格 3.5 元/股。 激励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班立新、刘建、王哲、古亮、张金生、冯毅 (2)公司核心员工:胡建华、邢发俊、刘江波、张永才、李强、王发、张双清、王 海洋、毛帅辉、王旭、牛小超、刘宝江、王磊、李文博、刘新章、李震、李征萱、薛飞、 刘艳明、郭浩(已离职)、李志刚、王伟、陈晓岚、王振华、王书龙 激励对象考核情况:截至本报告发布日,未发生因股权激励对象未通过考核导致的股 权激励方案终止或变更情况。 实施情况:详见公告《股权激励离职员工股票解除限售公告》(2017-005)、《股权 激励离职员工股票回购完成的公告》(2017-006)、《股票解除限售公告》(2017-027) 调整情况:鉴于本公司计划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需要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方案”)作出修改。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具体修 订内容详见《关于修改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2017-053) (三) 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1.公司管理层承诺,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重大事项制度执行以避免公司治理的不足 问题。承诺在履行中,报告期内未有违背。 2.公司管理层承诺,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相关重大事项制度执行以加强对关联方交易、 重大担保、重大投资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承诺在履行中,报告期内未有违背。 3.实际控制人国占昌、国佳和公司股东王静分别做出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 人将尽量减少、避免与锐新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 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锐新昌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不以向锐新昌拆借, 占用锐新昌资金或采取由锐新昌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锐新昌资金。(2)对于 本人与锐新昌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须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公 平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的进行。(3)本人与锐新昌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将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本人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锐新昌以及锐新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损害锐新昌及锐新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诺在履行中,报告期内未有违背。 4.为避免今后出现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表示其目前未从事或参与与股份 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活动,并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 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