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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几十年的研究有非常多的成就和比较成熟的理论,在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和2001 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的都是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一些经济学家,我觉得有五种理论 大家需要了解。第一种理论,就是逆向选择理论,假如我们在交易谈判之前,一部分人知道 信息,而另一部分人不知道信息,这个时候就会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比如说,你去买车, 市场上有两类车,一类车价值在二十万元,另一类车价值在十万元,每种可能性都是50%, 你不知道这车是哪种类型的,你只知道50%的可能性是二十万元,50%的可能性是十万元, 但是卖车的人他知道,那我现在问你,你愿意付多少钱买这辆车,你可能说十五万,平均价 值是十五万,如果有人真愿意卖这车,你愿意买吗?你肯定不愿意,如果十五万买这辆车, 那么二十万元的车别人早拉回去了,愿意卖给你的肯定是十万的那辆车。所以你不会出十五 万买那辆车,你最多只能付十万元。这样来看,好东西不一定都卖了去。如果没有信息不对 称,好东西一定能够卖出去,有了信息不对称好的东西就不一定能卖出去,这个激励的含义 在什么地方:我们社会需要有效的运作,我们也希望好的东西能够卖出去,这个地方就有一 个激励机制。比如汽车公司卖车的时候给我们提供一个保险,你这个车半年内坏了以后我给 你负责修理,这就是一个激励机制。第二种理论就是道德风险。比如说你被老板解雇了,可 能是由于你偷懒,这个时候你自己知道自己干了多少活,但是老板不知道你干了多少活,老 板怎么去调动你这个积极性呢?这里面核心问题就是一个作为激励与保险的冲突。大家都知 道,我们去买汽车保险,买了汽车保险之后,你爱护车的积极性就会大大的降低,因为你参 加保险以后,你就没有了激励,保险公司怎么调动你的积极性呢,他就要规定一个办法,如 果你的车坏了,你的保险费就会降下来,这就调动你的积极性或者保险公司只给你报80% 的费用,如果你价值四十万元的车丢了,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给你三十二万元,剩下的八万 元上你自己负担,这个时候你就有了一定的积极性了。如果我的车丢了,尽管保险公司只赔 了三十二万,但是自己还损失八万元,你就会爱护车了,这就是保险与激励的矛盾。第三种 理论就是多边道德风险,这个时候不仅你的行为影响了他的利益,而且他的行为也影响你的 利益,比如我们开车实际上交通事故就是一个多边的道德风险问题。因为事故发生的概率不 仅取决于司机的警觉程度,而且取决于行人的警觉程度。比如一个企业的利润不仅取决于老 板自身的努力,而且也取决于员工自身的努力是一个道理。所以我们完全可以用团队理论来 分析类似交通事故当中的赔偿责任问题。第四种,效力公示理论。比如某人干了坏事,你并 不肯定能发现,你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现,比如他偷十次,每次偷一万元,结果你发现一 次,这时候怎么让他不去偷,只要发现之后给他处罚超过十万,他就不会偷,而且发现的概 率越低,处罚的力度就应该越大。我们在税法中和刑法等等都是用的这个原则。第五种,信 誉理论。实际上我们很多的法律是没有办法去真正监督约束人的行为,这个时候就靠我们的 信誉,我本来要以骗你,但我为什么不骗你,因为我考虑到骗了你之后,你就不和我交往了, 我要继续和你交往、继续和你交易,所以我就不骗你。比如一个商场不卖假冒伪劣产品,因 为卖了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别人就不会到这个商场来买东西。所以,我一定要卖高质量的产 品这就是我讲的信誉体制。我想这五种理论和我们的法律关系也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谈 一下民法与刑法的分界线。我们的法律有两大类,一类是民法,一类是刑法。为什么有些事 情属于民法,而有些事情属于刑法,它们的分工在什么地方?民法和刑法最大的区别有两方 面,一个方面就是说它们处理事情的程度不一样,民法是民不告官不究,刑法是民不告,官 也究。因为政府和检察院要付起这个责任。另一个方面是,民法是以货币的形式作为补偿、 作为救济手段,刑法是对人身自由的处罚为主要的限制手段。另外的问题就是民法是补偿, 而刑法是惩罚性的。民法中是你损害了多少你赔多少,而刑法中你损害的是一百万,你可能 赔偿的是一个亿。民法和刑法区别在什么地方,这几年我一直也在考虑这个问题,我提出了 三个标准:第一标准就是外部性的标准:如果这个行为带来的后果外部性的范围相对比较小, 就应该属于民法的范围,如果外部性的后果很大,就应该属于刑法的范围。如果外部性的后的几十年的研究有非常多的成就和比较成熟的理论,在 1996 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和 2001 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的都是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一些经济学家,我觉得有五种理论 大家需要了解。第一种理论,就是逆向选择理论,假如我们在交易谈判之前,一部分人知道 信息,而另一部分人不知道信息,这个时候就会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比如说,你去买车, 市场上有两类车,一类车价值在二十万元,另一类车价值在十万元,每种可能性都是 50%, 你不知道这车是哪种类型的,你只知道 50%的可能性是二十万元,50%的可能性是十万元, 但是卖车的人他知道,那我现在问你,你愿意付多少钱买这辆车,你可能说十五万,平均价 值是十五万,如果有人真愿意卖这车,你愿意买吗?你肯定不愿意,如果十五万买这辆车, 那么二十万元的车别人早拉回去了,愿意卖给你的肯定是十万的那辆车。所以你不会出十五 万买那辆车,你最多只能付十万元。这样来看,好东西不一定都卖了去。如果没有信息不对 称,好东西一定能够卖出去,有了信息不对称好的东西就不一定能卖出去,这个激励的含义 在什么地方:我们社会需要有效的运作,我们也希望好的东西能够卖出去,这个地方就有一 个激励机制。比如汽车公司卖车的时候给我们提供一个保险,你这个车半年内坏了以后我给 你负责修理,这就是一个激励机制。第二种理论就是道德风险。比如说你被老板解雇了,可 能是由于你偷懒,这个时候你自己知道自己干了多少活,但是老板不知道你干了多少活,老 板怎么去调动你这个积极性呢?这里面核心问题就是一个作为激励与保险的冲突。大家都知 道,我们去买汽车保险,买了汽车保险之后,你爱护车的积极性就会大大的降低,因为你参 加保险以后,你就没有了激励,保险公司怎么调动你的积极性呢,他就要规定一个办法,如 果你的车坏了,你的保险费就会降下来,这就调动你的积极性或者保险公司只给你报 80% 的费用,如果你价值四十万元的车丢了,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给你三十二万元,剩下的八万 元上你自己负担,这个时候你就有了一定的积极性了。如果我的车丢了,尽管保险公司只赔 了三十二万,但是自己还损失八万元,你就会爱护车了,这就是保险与激励的矛盾。第三种 理论就是多边道德风险,这个时候不仅你的行为影响了他的利益,而且他的行为也影响你的 利益,比如我们开车实际上交通事故就是一个多边的道德风险问题。因为事故发生的概率不 仅取决于司机的警觉程度,而且取决于行人的警觉程度。比如一个企业的利润不仅取决于老 板自身的努力,而且也取决于员工自身的努力是一个道理。所以我们完全可以用团队理论来 分析类似交通事故当中的赔偿责任问题。第四种,效力公示理论。比如某人干了坏事,你并 不肯定能发现,你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现,比如他偷十次,每次偷一万元,结果你发现一 次,这时候怎么让他不去偷,只要发现之后给他处罚超过十万,他就不会偷,而且发现的概 率越低,处罚的力度就应该越大。我们在税法中和刑法等等都是用的这个原则。第五种,信 誉理论。实际上我们很多的法律是没有办法去真正监督约束人的行为,这个时候就靠我们的 信誉,我本来要以骗你,但我为什么不骗你,因为我考虑到骗了你之后,你就不和我交往了, 我要继续和你交往、继续和你交易,所以我就不骗你。比如一个商场不卖假冒伪劣产品,因 为卖了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别人就不会到这个商场来买东西。所以,我一定要卖高质量的产 品这就是我讲的信誉体制。我想这五种理论和我们的法律关系也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来谈 一下民法与刑法的分界线。我们的法律有两大类,一类是民法,一类是刑法。为什么有些事 情属于民法,而有些事情属于刑法,它们的分工在什么地方?民法和刑法最大的区别有两方 面,一个方面就是说它们处理事情的程度不一样,民法是民不告官不究,刑法是民不告,官 也究。因为政府和检察院要付起这个责任。另一个方面是,民法是以货币的形式作为补偿、 作为救济手段,刑法是对人身自由的处罚为主要的限制手段。另外的问题就是民法是补偿, 而刑法是惩罚性的。民法中是你损害了多少你赔多少,而刑法中你损害的是一百万,你可能 赔偿的是一个亿。民法和刑法区别在什么地方,这几年我一直也在考虑这个问题,我提出了 三个标准:第一标准就是外部性的标准;如果这个行为带来的后果外部性的范围相对比较小, 就应该属于民法的范围,如果外部性的后果很大,就应该属于刑法的范围。如果外部性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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