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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还不能看书,这也是一定的成本:好处是开车以后我可以享受,可以达到我的目的地, 但是外部性的后果是你开车不能撞人或者交通堵塞,你自己只承担一部分成本,其他成本有 别人承担,你要排放污染或下雨的时候车从水中穿去,给行人身上溅了好多水。这就是说我 们任何一种行为带来的后果分成两部分,内部性的和外部性的。我们每一个人的决策只考虑 对自己的、给自己带有什么:这就是说个人的最优行为和社会最优的行为是不一样的。社会 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个人能够对自己所有的行为负责任。如果他对所有的行为负责任, 个人最好的东西也是对社会最好的东西,我们怎么样让他外部性的东西都内部化,这就是激 励机制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对一个行为的外部后果内部化,这就是我理解的法律作为激励 机制的核心观点。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科思定理,科思定理讲的意思就是如 果产权权利分配是清楚的,没有交易成本,所有的外部性都可以通过当事人自由的谈判可以 解决问题。如果科思定理的条件满足,比如说没有交易成本,我们只需要一个法律,那就是 合同法,任何东西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夜晚喜欢唱歌,特别喜欢 三点钟唱歌,这时候我的邻居就会不高兴,给他带来了影响,我们两个人可以谈判,比如唱 歌对我来讲值一百元,给他带来的噪音成本可能是五十元钱,我们两个就可以谈判,而且谈 判结果与谁有产权没有关系,假定他有产权他可以阻止我唱歌,享受安静的权利是宪法赋予 他的,那也没关系,我现在唱歌得到一百元的好处,他得到五十元,我会敲他的门,说我给 你七十五块钱,你让我唱一首歌吧?他肯定会同意,因为对他的成本是五十元,拿到七十五 元,还多了二十五元,我也同意因为我享受一百元,但是我才付出七十五元。第二,如果权 利是我的,那就没什么问题了,我爱唱歌,他没有权利阻止我,不论这个产权是谁的,只要 唱歌带来的价值大于他带来的成本,这个歌就一定会唱。这就是哈尔多·希克思标准。反过 来说,唱歌给我带来五十元的享受,他也带来是一百元的成本,那也没有关系,这歌肯定不 会唱,为什么呢?如果说产权他的,但是他就不会让唱了,我就没法唱,如果产权是我的, 我就有权利唱歌,但是对他遭受痛苦是一百元,他就会敲我的门说,我给你七十五元钱你别 唱了。那我呢,也就同意了,因为我拿到了七十五元,唱歌对我的享受是五十元,我还赚了 二十五元钱。当然这个中间还存在着利益的分配,权利界定给谁,谁就可以得到好处。这个 时候就会引起分配问题,但是与效率没有关系,无论哪一种情况下,效率都是一样的。如果 这个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只需要一个法律,就是合同法,而且我们也不需要侵权法,因 为我知道开车可能撞人,所以我给每一个可能被我撞的人可以签订一个合同,撞了你,我付 多少钱就可以了。我们甚至不需要刑法,我要去杀谁,我自己跟他去商量,杀你给你多少钱。 (大笑)但是,由于交易成本不是为“零”,很多情况下他非常高。这个时候谈判就没法解 决问题,我们就要创造出合同法之外的其它的法律。比如说,一种可能为什么我们谈判达不 成协议,由于信息不对称,好比唱歌对我值一百元,对他值五十元,我送给他七十五元,但 是问题呢?他会假装成本不是五十元,可能是一百元,因为他也不知道我愿意付多少钱。所 以我们俩可能就达不成这个协议。这个时候交易成本会很高,本来我可以唱的歌,由于他不 让我唱,要唱的就得给我二百元钱,实际上给他五十元钱他就满足了。我们在市场上看到很 多的讨价还价,比如说你要买一件衣服,上面标明的价格是五百元,你就会说太贵了吧,对 方就会说,你给多少钱吧,你就会说二百怎么样,他说行拿走,但是你心里仍然觉得难受, 肯定吃亏了,也许一百元就可以买到,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可以带来很多的成本。另外,谈判 的成本也与人的多少有关系,假如说我给每一个都可能被我开车撞的人去谈判,成本会非常 的高:如果我要办一个企业,施放出一些污染来,这是受损失的外部成本,我要和所有的居 民每一个都谈判,这个成本就会非常高,每一个居民都可能要的钱很多,最后这个企业本来 应该办,但是到了最后也没法办了。这就是交易成本和谈判的人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谈判 成本就会非常高。所以我们不能只依靠合同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有了交易成本,只靠自 由市场的谈判不能解决,这样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的规则。关于激励机制,经济学家在过去的时候还不能看书,这也是一定的成本;好处是开车以后我可以享受,可以达到我的目的地, 但是外部性的后果是你开车不能撞人或者交通堵塞,你自己只承担一部分成本,其他成本有 别人承担,你要排放污染或下雨的时候车从水中穿去,给行人身上溅了好多水。这就是说我 们任何一种行为带来的后果分成两部分,内部性的和外部性的。我们每一个人的决策只考虑 对自己的、给自己带有什么;这就是说个人的最优行为和社会最优的行为是不一样的。社会 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个人能够对自己所有的行为负责任。如果他对所有的行为负责任, 个人最好的东西也是对社会最好的东西,我们怎么样让他外部性的东西都内部化,这就是激 励机制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对一个行为的外部后果内部化,这就是我理解的法律作为激励 机制的核心观点。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科思定理,科思定理讲的意思就是如 果产权权利分配是清楚的,没有交易成本,所有的外部性都可以通过当事人自由的谈判可以 解决问题。如果科思定理的条件满足,比如说没有交易成本,我们只需要一个法律,那就是 合同法,任何东西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夜晚喜欢唱歌,特别喜欢 三点钟唱歌,这时候我的邻居就会不高兴,给他带来了影响,我们两个人可以谈判,比如唱 歌对我来讲值一百元,给他带来的噪音成本可能是五十元钱,我们两个就可以谈判,而且谈 判结果与谁有产权没有关系,假定他有产权他可以阻止我唱歌,享受安静的权利是宪法赋予 他的,那也没关系,我现在唱歌得到一百元的好处,他得到五十元,我会敲他的门,说我给 你七十五块钱,你让我唱一首歌吧?他肯定会同意,因为对他的成本是五十元,拿到七十五 元,还多了二十五元,我也同意因为我享受一百元,但是我才付出七十五元。第二,如果权 利是我的,那就没什么问题了,我爱唱歌,他没有权利阻止我,不论这个产权是谁的,只要 唱歌带来的价值大于他带来的成本,这个歌就一定会唱。这就是哈尔多·希克思标准。反过 来说,唱歌给我带来五十元的享受,他也带来是一百元的成本,那也没有关系,这歌肯定不 会唱,为什么呢?如果说产权他的,但是他就不会让唱了,我就没法唱,如果产权是我的, 我就有权利唱歌,但是对他遭受痛苦是一百元,他就会敲我的门说,我给你七十五元钱你别 唱了。那我呢,也就同意了,因为我拿到了七十五元,唱歌对我的享受是五十元,我还赚了 二十五元钱。当然这个中间还存在着利益的分配,权利界定给谁,谁就可以得到好处。这个 时候就会引起分配问题,但是与效率没有关系,无论哪一种情况下,效率都是一样的。如果 这个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只需要一个法律,就是合同法,而且我们也不需要侵权法,因 为我知道开车可能撞人,所以我给每一个可能被我撞的人可以签订一个合同,撞了你,我付 多少钱就可以了。我们甚至不需要刑法,我要去杀谁,我自己跟他去商量,杀你给你多少钱。 (大笑)但是,由于交易成本不是为“零”,很多情况下他非常高。这个时候谈判就没法解 决问题,我们就要创造出合同法之外的其它的法律。比如说,一种可能为什么我们谈判达不 成协议,由于信息不对称,好比唱歌对我值一百元,对他值五十元,我送给他七十五元,但 是问题呢?他会假装成本不是五十元,可能是一百元,因为他也不知道我愿意付多少钱。所 以我们俩可能就达不成这个协议。这个时候交易成本会很高,本来我可以唱的歌,由于他不 让我唱,要唱的就得给我二百元钱,实际上给他五十元钱他就满足了。我们在市场上看到很 多的讨价还价,比如说你要买一件衣服,上面标明的价格是五百元,你就会说太贵了吧,对 方就会说,你给多少钱吧,你就会说二百怎么样,他说行拿走,但是你心里仍然觉得难受, 肯定吃亏了,也许一百元就可以买到,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可以带来很多的成本。另外,谈判 的成本也与人的多少有关系,假如说我给每一个都可能被我开车撞的人去谈判,成本会非常 的高;如果我要办一个企业,施放出一些污染来,这是受损失的外部成本,我要和所有的居 民每一个都谈判,这个成本就会非常高,每一个居民都可能要的钱很多,最后这个企业本来 应该办,但是到了最后也没法办了。这就是交易成本和谈判的人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谈判 成本就会非常高。所以我们不能只依靠合同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有了交易成本,只靠自 由市场的谈判不能解决,这样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的规则。关于激励机制,经济学家在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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