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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式 的整体素质,使得司法职业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尊重同时从 业者自己也特别自重的行业。月前司法界所存在的种种腐 败现象与我们的选任制度有密切的关联。社会学的研究表 明,不同行业人们操守的差异往往跟特定行业中人的自我 评价以及一般社会大众对他们的认定有关。一个受过良好 教育、具有很高修养的人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所表现 出的自律并非来自对外部惩罚的惧怕,而是因为不迁当的 行为会破坏他内心的自我形象,那是比监禁一类刑罚更严 重的惩罚。职业的荣誉感不见得是由于这种职业所享有的 权力大,更多的情况是因为只有获得很好的教育并表现出 很高的知识、才智以及伦理水准的人士方能进入此行业。 然而,我们以往在法官以及检察宫的选任方面却盛行着一 我们以往在法官 以及检察官的选任方 种可谓反智主义的做法,那就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法官 面却圣行着一种可谓 可以成为检察官。什么人都可以进入的行业如何能够引起 反智主义的做法,那 社会大众的敬重呢?我想,不仅仅外边的人不会敬重,职 就是,什么人都可以 成为法官,可以成为 业内部的人自己也不会自重。值得注意的是,受过完整专 经察官。什么人都可 业教育者与毫无专业教育背景者工作在一起,结果使得职 以进入的行业如何能 修引起社会大众的敬 业发生分裂,不同背景、不同出身的人们难以获得知识和 重呢? 语言的沟通,无从达成职业伦理准则上的共识,行业的凝 聚力丧失了,同事之间必要的相互监督也无从谈起。更可 警者,良莠杂处的行业中,人员的流向往往是劣胜优汰,借 用经济学上的说法,叫做“劣币驱逐良币”。当然,职业的 尊荣也包括收入丰厚且有坚实的保障。不过,这也离不开 选任上的高标准。某次会议上,来自法院的人士放言应给 法官以高薪,财政部门官员反问道:“凭什么!你们哪- 点比其他公务员高明?”法院人士无言以对。 (原载《检察日报》19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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