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 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遗嘱公证:指公 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招标投标、拍卖、开奖 公证的特征:①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②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③具 有公开性和竞争性:④一次性完成 22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 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活动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 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公证调解的特征:①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在 履行中发生的;②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③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 证处应予以公证 23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 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公证复议的范围:①对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的行为:②拒绝公证的行为:③撒销公证书的决定;④错误公证、不当公证的行为 24公证申诉: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 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申诉与复议的区别:①申 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机关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 决定:②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作出复 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制。 25公证员的权利:①调查权;②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③审查当事人的身 份及其证件的权利:④勘验权;⑤检验权:⑥査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⑦委托 调查的权利:⑧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⑨司法建议权:⑩其他权利。公证员的义务:① 依照法定程序办证:②回避:③恪守职业道德;④保守秘密: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⑥ 不得私自办证:⑦不得私自收费;⑧必须办理年度注册:⑨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 26调査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 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①询问证人:②所取有关证明材 料;③实地调査。勘验权: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 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检验权: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 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司法建议权: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 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 的权利 27试述公证的效力:()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1)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 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 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 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2)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有两方面含义:①当 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已经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直接采征,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5 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 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遗嘱公证:指公 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招标投标、拍卖、开奖 公证的特征:①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②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③具 有公开性和竞争性;④一次性完成。 22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 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活动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 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公证调解的特征: ①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在 履行中发生的;②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③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 证处应予以公证。 23 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 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公证复议的范围:①对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的行为;②拒绝公证的行为;③撤销公证书的决定;④错误公证、不当公证的行为。 24 公证申诉: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 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申诉与复议的区别:①申 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机关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 决定;②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作出复 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制。 25 公证员的权利:①调查权;②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③审查当事人的身 份及其证件的权利;④勘验权;⑤检验权;⑥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⑦委托 调查的权利;⑧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⑨司法建议权;⑩其他权利。公证员的义务:① 依照法定程序办证;②回避;③恪守职业道德;④保守秘密;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⑥ 不得私自办证;⑦不得私自收费;⑧必须办理年度注册;⑨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 26 调查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 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①询问证人;②所取有关证明材 料;③实地调查。勘验权: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 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检验权: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 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司法建议权: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 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 的权利。 27 试述公证的效力:㈠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㈡ 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⑴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 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 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 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⑵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有两方面含义:①当 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已经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直接采征,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