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 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 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 2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 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 事项的当事人。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 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没 有公证就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 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 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 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鉴证与公证的区别:①行为的主体 不同。公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②作用不同 公证只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和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③针对的 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 事实。④法律依据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 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 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②被社会认 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 和接受。 4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 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审判活动。②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而言,必须有原告 和被告,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 有被申请人。③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公证制度是按 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公证方面的法律制定的。④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诉 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调解协议;公证制 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 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⑤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民事诉 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可提起上诉;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 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有权 申请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联系:①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②公 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③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 案依据:④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5公证机构的任务:①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 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②保护国家的公用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 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③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 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1 《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资料 1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 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 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 容。 2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 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 事项的当事人。客体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即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内容是指公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公证在本国可以直接发生证明效力,但如果是发往国外的公证, 公证使用国要求认证的,就需要经过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属实、可靠后方能发生作用。没 有公证就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就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 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 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 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鉴证与公证的区别:①行为的主体 不同。公证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②作用不同。 公证只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和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③针对的 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 事实。④法律依据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 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公证证明与一般证明 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②被社会认 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和接受。 4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 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审判活动。②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而言,必须有原告 和被告,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 有被申请人。③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公证制度是按 照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公证方面的法律制定的。④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诉 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调解协议;公证制 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 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⑤不服法院裁判的上诉与不服公证的申请复议不同。民事诉 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可提起上诉;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 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和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有权 申请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联系:①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②公 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③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 案依据;④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5 公证机构的任务:①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 法性是公证机构的首要任务;②保护国家的公用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 合法利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③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 公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6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中介性证明机构 其性质:①是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法人组织。公证机构是在独立地履行法律所赋予公 证证明职能,而且仅仅是履行证明职能,而是独立的事业法人组织。②公证机构自主开展 公证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证机构是公证员的载体,自主开展公证业务,任何机关、 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公证处的正常业务活动,其法律后果也要由其独立承担。③非营利性、 公益性是公证机构的基本特征。公证机构收取的费用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不 具备营利性,同时,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还是公益性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对象具备的 条件: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的内容与证明的内容是一致的。②公证证明 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7公证处的人员组成: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 证员。根据需要,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 处的工作,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因此,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此外还有办 公室秘书、财会人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等。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①政治品德条 件: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③国籍条件;④年龄条件:⑤业务 条件 8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性质:公证机构 方面是法律服务机构,它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它又是行使国家 证明权的机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受双重管理的特性。一方面它受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 领导与管理,另一方面它又受自身行业协会的管理。中国公证员协会受司法部管理。宗旨: 团结全国公证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国家公证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以促进公证 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组 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9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①客观真实原则:②合法原则;③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 务的原则:④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⑤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⑥公证员 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⑦回避原则;⑧保密原则;⑨便民原则;⑩使用本国和本民族 语言文字的原则。 客观真实原则:根据我国有关公证法律的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为了确保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应保证下述几方面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信性:①审查当事 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 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 的目的:③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④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全面地 收集证据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 定。坚持合法原则应:①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③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自愿公证必须与依法公证紧密结合起来。凡是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必须遵照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机构不得以职权 强制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和有关机关 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以便使他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主动自觉地申请办理公证 2
2 6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提供法律服务的具有保证性和预防性的中介性证明机构。 其性质:①是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事业法人组织。公证机构是在独立地履行法律所赋予公 证证明职能,而且仅仅是履行证明职能,而是独立的事业法人组织。②公证机构自主开展 公证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证机构是公证员的载体,自主开展公证业务,任何机关、 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公证处的正常业务活动,其法律后果也要由其独立承担。③非营利性、 公益性是公证机构的基本特征。公证机构收取的费用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并不 具备营利性,同时,公证机构的业务活动还是公益性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对象具备的 条件: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的内容与证明的内容是一致的。②公证证明 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7 公证处的人员组成: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 证员。根据需要,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 处的工作,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因此,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此外还有办 公室秘书、财会人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等。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一般条件:①政治品德条 件;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公民正当权利条件;③国籍条件;④年龄条件;⑤业务 条件。 8 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中国公证员协会在 1990 年 3 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性质:公证机构 一方面是法律服务机构,它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它又是行使国家 证明权的机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受双重管理的特性。一方面它受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的 领导与管理,另一方面它又受自身行业协会的管理。中国公证员协会受司法部管理。宗旨: 团结全国公证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国家公证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以促进公证 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障公民、组 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9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①客观真实原则;②合法原则;③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 务的原则;④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⑤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⑥公证员 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原则;⑦回避原则;⑧保密原则;⑨便民原则;⑩使用本国和本民族 语言文字的原则。 客观真实原则:根据我国有关公证法律的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为了确保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应保证下述几方面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信性:①审查当事 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愿望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志的表示;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如实地 向公证机构陈述需要证明公证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证明后要达到 的目的;③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④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全面地 收集证据。 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 定。坚持合法原则应:①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③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自愿公证必须与依法公证紧密结合起来。凡是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必须遵照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机构不得以职权 强制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和有关机关 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以便使他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主动自觉地申请办理公证
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公证机构使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而且是唯一向社会提供 公证证明的机构,在很多情况下,取得公证证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民事和经济 活动必备的要件。因此,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 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提出异议,依法申请复议的, 有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公证处 公证的回避原则:回避是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 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 避。自行回避是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该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 该项公证事务的办理。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 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回避的情形:①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②与本人 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③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 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便民原则体现在:①简便办证的手续;②到当 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③迅速办证,不失失效:④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 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10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公证管辖权:是指公 证机构对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事务所拥有的行使证明权的权限。确定公证管辖的原则:①便 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②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的原则。公证业务辖区: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可以不与行政区划相 致,一个行政区域可以设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也可以将几个行政区域划定为一个公证业务 辖区。 l1公证管辖的种类:①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 权限。②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 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 管辖的各公证处之间相互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因此而行使管辖权。 ③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④确定管辖:是 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行政司法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 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的划分。⑤特定管辖:是指由公证机构以外的特定机关出具证 明书,并赋予这些证明书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试述公证的特定管辖:公证管辖是指…。特定管辖分为:(1)使领馆管辖。我国 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驻在国的我 国公民申请的公证事务。我国驻外使领馆管辖的公证事务,一般有三种:①我国驻外使领 馆驻在国的我国华侨申请办理的,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 ②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在国的具有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办理的,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 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③国外华侨及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在境外或我国使用的部 分文件,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也可酌情予以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 出具证明,这种特殊管辖包括:①商检机构证明:②卫生管理机构证明;③商标管理机构 证明:④特定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13公证指定管辖的情形:①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寸,报它们的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 辖:②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无法行使管辖权,由其同级或上一级司法机关指定
3 不得随意拒绝公证的原则:公证机构使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而且是唯一向社会提供 公证证明的机构,在很多情况下,取得公证证明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民事和经济 活动必备的要件。因此,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公证处就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 件的,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事人提出异议,依法申请复议的, 有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原公证处。 公证的回避原则:回避是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 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 避。自行回避是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该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 该项公证事务的办理。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 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回避的情形:①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公证事项;②与本人 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③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证事务。 便民原则:是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 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便民原则体现在:①简便办证的手续;②到当 事人的居所地办理公证事务;③迅速办证,不失失效;④发扬协作精神,有利于群众办证。 法定公证:是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 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10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公证管辖权:是指公 证机构对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事务所拥有的行使证明权的权限。确定公证管辖的原则:①便 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②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③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的原则。公证业务辖区: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可以不与行政区划相一 致,一个行政区域可以设几个公证业务辖区,也可以将几个行政区域划定为一个公证业务 辖区。 11 公证管辖的种类:①地域管辖:是指按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 权限。②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 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 管辖的各公证处之间相互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因此而行使管辖权。 ③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④确定管辖:是 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省级行政司法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 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的划分。⑤特定管辖:是指由公证机构以外的特定机关出具证 明书,并赋予这些证明书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试述公证的特定管辖:公证管辖是指……。特定管辖分为:⑴使领馆管辖。我国 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驻在国的我 国公民申请的公证事务。我国驻外使领馆管辖的公证事务,一般有三种:①我国驻外使领 馆驻在国的我国华侨申请办理的,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 ②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在国的具有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办理的,需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公证 文书,由该使领馆予以公证;③国外华侨及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申请在境外或我国使用的部 分文件,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也可酌情予以公证。⑵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 出具证明,这种特殊管辖包括:①商检机构证明;②卫生管理机构证明;③商标管理机构 证明;④特定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13 公证指定管辖的情形:①公证处因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时,报它们的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由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公证处管 辖;②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无法行使管辖权,由其同级或上一级司法机关指定
其他公证处管辖。 14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③必须 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与办理的行为。受理公 证应具备的条件:①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由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 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受理公证的程序:①制作受理通知单,及时发给当事人:②在公 证等级簿上登记。这是公证事项的登记制度:③建立公证卷宗;④收取公证费。 公证审査: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 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①当事人的人数、身 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 和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 否真实、充分 15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 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依法对法律行 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依据。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 书:是指客观存在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在法律上产生一定效力的事实和文书。 16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 公证的出证条件:①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事 实或文书真实无误:③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 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①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 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17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 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的基本内容:① 公证书的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公证证词:④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 和钢印;⑤出证日期 18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的限 制。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 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拒绝公证:是指 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 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9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①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②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 请的;③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程序:终止公证的承办公 证员应写书面报告,提交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 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①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②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 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③代理人无代理资格:;④当事人妨碍公证査证工作正常进行 20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 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收费的原则:①统一收费原则;②低标准收费原则:③减免收 费原则。 1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
4 其他公证处管辖。 14 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③必须 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与办理的行为。受理公 证应具备的条件:①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由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 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受理公证的程序:①制作受理通知单,及时发给当事人;②在公 证等级簿上登记。这是公证事项的登记制度;③建立公证卷宗;④收取公证费。 公证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 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①当事人的人数、身 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 和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 否真实、充分。 15 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 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依法对法律行 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依据。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 书:是指客观存在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活动在法律上产生一定效力的事实和文书。 16 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 公证的出证条件:①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②事 实或文书真实无误;③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 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①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 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17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 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公证书的基本内容:① 公证书的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公证证词;④承办公证员签名或盖章、公证处印章 和钢印;⑤出证日期。 18 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的限 制。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 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拒绝公证:是指 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 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19 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①超过了法定的办证期限;②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 请的;③因当事人死亡,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程序:终止公证的承办公 证员应写书面报告,提交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有关当事人。 拒绝公证的法定原因:①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②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 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③代理人无代理资格;④当事人妨碍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 20 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 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公证收费的原则:①统一收费原则;②低标准收费原则;③减免收 费原则。 21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
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 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遗嘱公证:指公 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招标投标、拍卖、开奖 公证的特征:①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②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③具 有公开性和竞争性:④一次性完成 22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 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活动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 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公证调解的特征:①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在 履行中发生的;②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③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 证处应予以公证 23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 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公证复议的范围:①对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的行为:②拒绝公证的行为:③撒销公证书的决定;④错误公证、不当公证的行为 24公证申诉: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 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申诉与复议的区别:①申 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机关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 决定:②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作出复 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制。 25公证员的权利:①调查权;②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③审查当事人的身 份及其证件的权利:④勘验权;⑤检验权:⑥査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⑦委托 调查的权利:⑧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⑨司法建议权:⑩其他权利。公证员的义务:① 依照法定程序办证:②回避:③恪守职业道德;④保守秘密: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⑥ 不得私自办证:⑦不得私自收费;⑧必须办理年度注册:⑨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 26调査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 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①询问证人:②所取有关证明材 料;③实地调査。勘验权: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 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检验权: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 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司法建议权: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 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 的权利 27试述公证的效力:()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1)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 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 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 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2)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有两方面含义:①当 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已经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直接采征,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5 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 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遗嘱公证:指公 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招标投标、拍卖、开奖 公证的特征:①多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②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③具 有公开性和竞争性;④一次性完成。 22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 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活动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 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公证调解的特征: ①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在 履行中发生的;②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③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公 证处应予以公证。 23 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 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公证复议的范围:①对公证申请不予受理 的行为;②拒绝公证的行为;③撤销公证书的决定;④错误公证、不当公证的行为。 24 公证申诉: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 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申诉与复议的区别:①申 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机关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 决定;②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作出复 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制。 25 公证员的权利:①调查权;②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③审查当事人的身 份及其证件的权利;④勘验权;⑤检验权;⑥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⑦委托 调查的权利;⑧拒绝和终结公证的权利;⑨司法建议权;⑩其他权利。公证员的义务:① 依照法定程序办证;②回避;③恪守职业道德;④保守秘密;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⑥ 不得私自办证;⑦不得私自收费;⑧必须办理年度注册;⑨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 26 调查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 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公证人员的调查权主要体现在:①询问证人;②所取有关证明材 料;③实地调查。勘验权: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 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检验权: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所提供的文书、 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司法建议权: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 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 的权利。 27 试述公证的效力:㈠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㈡ 公证在法律上具有三种效力:⑴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 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主要有三种情况:①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的 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 公证;③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必须经过公证。⑵作为证据的效力: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 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规定有两方面含义:①当 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已经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 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直接采征,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确认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②当人民法院根据对案情的调査,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 而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3)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赋予 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 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强 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8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①保守秘密:②向当事人告知必要事项;③注重礼 仪,举止文明;④提高素质,依法办证;⑤清正廉洁,忠于职守;⑥独立办证原则:⑦不 干涉他人办证原则:⑧维护公证书权威的原则:⑨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其意义:①公证 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②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 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③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 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公证人员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意义: ①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②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 性,才能保障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③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提高公证人员在 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其内容:公证人员①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②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③不得贪污、受贿:④不得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⑤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⑥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⑦办理涉外公证 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29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①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所造成的:②是公证机构对当事 人承担的责任;③重点是财产责任;④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公证的法律 责任的承担原则:①公证行为违法原则:②职务行为原则:③过错责任原则:④因果关系 原则:⑤直接损失原则;⑥有限责任原则。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 在各种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公证人的职业责任:是指公证员协会对违 反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惩戒,是行业 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30公证员出具错证,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公证员因有过错出具错证,给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负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因为岀具错证 就有可能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影响到公证机 关的公证权威和信誉 31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 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②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 的合法性 32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 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其意义: 通过合同公证,①可以严肃合同纪律,使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合同权利 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②可以帮助签约各方当事人完善合同 条款,避免纠纷的产生,减少诉讼:③可以及时发现虚假合同、无效合同,阻止一些违法
6 确认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②当人民法院根据对案情的调查,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 而且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⑶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是指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构证明,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则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赋予 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具备的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 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强 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8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①保守秘密;②向当事人告知必要事项;③注重礼 仪,举止文明;④提高素质,依法办证;⑤清正廉洁,忠于职守;⑥独立办证原则;⑦不 干涉他人办证原则;⑧维护公证书权威的原则;⑨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其意义:①公证 人员职业道德的优劣是公证工作成败的关键;②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公证机构为社会提供优 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③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工作反腐倡廉、提 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 公证人员执业纪律:是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意义: ①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是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②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 性,才能保障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③只有加强公证人员的纪律性,才能提高公证人员在 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其内容:公证人员①不得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 ②不得制造伪证、错证和假证;③不得贪污、受贿;④不得泄漏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⑤不得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⑥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⑦办理涉外公证 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29 公证法律责任的特征:①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所造成的;②是公证机构对当事 人承担的责任;③重点是财产责任;④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公证的法律 责任的承担原则:①公证行为违法原则;②职务行为原则;③过错责任原则;④因果关系 原则;⑤直接损失原则;⑥有限责任原则。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 在各种活动中或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造成直接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公证人的职业责任:是指公证员协会对违 反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行为规则的行为,依照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而实施的惩戒,是行业 自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30 公证员出具错证,为什么要负赔偿责任?公证员因有过错出具错证,给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负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因为出具错证 就有可能给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伤害,同时也影响到公证机 关的公证权威和信誉。 31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 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②公证机构是从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 的合法性。 32 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 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其意义: 通过合同公证,①可以严肃合同纪律,使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享受合同权利 并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提高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②可以帮助签约各方当事人完善合同 条款,避免纠纷的产生,减少诉讼;③可以及时发现虚假合同、无效合同,阻止一些违法
违纪案件的发生,维护国家正常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④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⑤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 决合同纠纷。 33买卖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 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指公 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 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赠与合同公证:指国家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予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 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 定程序,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合同。 34建设工程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包人 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审查双方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②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③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 条款是否齐全明确:④凡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必须经过招标;⑤ 公证机构在办理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 定,以保证公证的质量:⑥我国法人参加对外建筑工程的投标、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 国家的法律规定,先申请办理关于营业证书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然后办理认证手 续,使之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得到使用国的承认。 35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 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办理时应注 意:①坚持便民原则,尽量采取集中办证、现场办证的方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办 证质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注意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否平等、合力、可行: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公证员需注意回访。 3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 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 明的活动。土地使用权**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 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 的活动。技术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 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劳动合同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37委托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 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 及注意的问题:①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②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 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 真实;③审査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④公证机构在办理涉 外委托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38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 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 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收养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收养我 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应重点 审查:①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③审查
7 违纪案件的发生,维护国家正常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④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⑤有利于正确、及时地解 决合同纠纷。 33 买卖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 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司法证明活动。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指公 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 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赠与合同公证:指国家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予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 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 定程序,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合同。 34 建设工程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发包人 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审查双方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②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③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 条款是否齐全明确;④凡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基建工程,必须经过招标;⑤ 公证机构在办理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 定,以保证公证的质量;⑥我国法人参加对外建筑工程的投标、承包活动,应当按照有关 国家的法律规定,先申请办理关于营业证书等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然后办理认证手 续,使之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得到使用国的承认。 35 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 组织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农村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办理时应注 意:①坚持便民原则,尽量采取集中办证、现场办证的方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办 证质量,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注意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是否平等、合力、可行;③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比较长,公证员需注意回访。 36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 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 明的活动。土地使用权**合同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 有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他人而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 的活动。技术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 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劳动合同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 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37 委托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 委托协议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 及注意的问题:①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②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 委托书原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 真实;③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④公证机构在办理涉 外委托公证时,要特别注意管辖问题。 38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 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 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收养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收养我 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收养公证应重点 审查:①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②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③审查
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④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 力;⑤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⑥当事人 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39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 赡养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和民事行为能力:②赡养人是否为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血亲:③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并且相互之间已协商一致;④赡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可行:⑤赡养协议的监督人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等。 40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依法证 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双方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双 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④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1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 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特征:①公 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存在:②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 ③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42意外事故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 行确认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程序:办理意外事故公证,首先当事人应向意外事故发生地 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目的和文书使用国,并提交证明材料:①当事 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②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③如有条件,还应提交 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④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 料。然后公证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 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证 43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 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与证明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不可抗力 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公证机构在承办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规定 对不可抗力的真实性予以确定:②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 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③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 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如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 可以依法出证:④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公证员应按照公证文书使 用国家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4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 种证明活动。婚姻状况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 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办理时审查的重点及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 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需注意:① 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税款的,应先从被 继承人的遗产中提出,剩下的部分才是继承人继承的遗产。(2)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 遗嘱,如有遗嘱,公证机构应审査遗嘱是否真实、合法,以确认其效力。(③)审査当事人是 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需注意:①法律中规定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夫妻
8 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正当;④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 力;⑤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⑥当事人 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39 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的 赡养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和民事行为能力;②赡养人是否为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血亲;③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并且相互之间已协商一致;④赡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可行;⑤赡养协议的监督人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等。 40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依法证 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办理时应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双方当 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③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双 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④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1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 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其特征:①公 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存在;②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 ③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 42 意外事故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 行确认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其程序:办理意外事故公证,首先当事人应向意外事故发生地 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目的和文书使用国,并提交证明材料:①当事 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②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③如有条件,还应提交 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④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 料。然后公证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 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证。 43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 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与证明的活动。办理时应注意: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不可抗力 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公证机构在承办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规定 对不可抗力的真实性予以确定;②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 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③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 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如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 可以依法出证;④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公证员应按照公证文书使 用国家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4 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为确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一 种证明活动。婚姻状况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 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办理时审查的重点及注意的问题:⑴首先要 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需注意:① 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税款的,应先从被 继承人的遗产中提出,剩下的部分才是继承人继承的遗产。⑵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 遗嘱,如有遗嘱,公证机构应审查遗嘱是否真实、合法,以确认其效力。⑶审查当事人是 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需注意:①法律中规定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夫妻
关系的人:②法律中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③法律规定的兄弟姐妹,应包括同父母的、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妺。(4)审査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 人。代位继承应注意: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份限制。转继承应注意:①继承人是后于被继承 人死亡;②继承人在死亡前没能实际接受遗产纯属客观上的原因;③转继承既可是继承人 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5)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 示是否真实。需注意:①继承人必须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般应以经过公证 的声明书表示: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而且必须出于继承人本人 的真心自愿。(⑥6)审査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 起纠纷。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 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 对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 合法:②公证机构对法律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方面, 来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 46法人资格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法人资信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 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和程序:(1)手续。当事人申办法人资信公证,应当向其住所 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法人资格证明、法定 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②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 明;③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等:④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 活动的记录:⑤其他有关材料。(2)程序。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 资金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据实出证。 47股份公司章程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份公司章 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专利文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或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 专利或者进行专利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 证明的活动。商标文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 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 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48公证机构办理专利文书公证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专 利权是否为申请人所拥有;③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真实合法;④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 属实: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公证机构办理签名、印鉴公证应重点审 查:文书的签名、印鉴是否当事人所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有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无受威胁、 受欺骗的情况。如果有关文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证机构还应 向颁发文件的单位调査核实签名、印鉴的真实情况,以免发生差错。 19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无疑 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应具备的 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9 关系的人;②法律中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③法律规定的兄弟姐妹,应包括同父母的、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⑷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 人。代位继承应注意: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②代位继承人必须是 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辈份限制。转继承应注意:①继承人是后于被继承 人死亡;②继承人在死亡前没能实际接受遗产纯属客观上的原因;③转继承既可是继承人 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⑸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 示是否真实。需注意:①继承人必须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一般应以经过公证 的声明书表示;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无条件的,而且必须出于继承人本人 的真心自愿。⑹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 起纠纷。 45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 义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其特征:①公证机构 对法律行为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真实、 合法;②公证机构对法律事实的公证,是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方面, 来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 46 法人资格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法人资信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 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和程序:⑴手续。当事人申办法人资信公证,应当向其住所 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法人资格证明、法定 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②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 明;③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等;④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 活动的记录;⑤其他有关材料。⑵程序。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 资金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据实出证。 47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份公司章 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专利文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或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 专利或者进行专利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 证明的活动。商标文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 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 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48 公证机构办理专利文书公证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专 利权是否为申请人所拥有;③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真实合法;④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 属实;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公证机构办理签名、印鉴公证应重点审 查:文书的签名、印鉴是否当事人所为,以及该行为是否有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无受威胁、 受欺骗的情况。如果有关文件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公证机构还应 向颁发文件的单位调查核实签名、印鉴的真实情况,以免发生差错。 49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无疑 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应具备的 条件:①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②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③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债权文书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②请求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权文书。③证明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履行义务的材料。④其他有关材料。(2)公证机 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类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②债 权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③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 务关系是否有争议;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债务人是否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⑤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等。(3)经 过审查,对于符合公证法律规定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即可以出具公证书,赋予该债权文 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0涉外公证: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的活动。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①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②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 构不同:③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④使用文字不同:⑤使用地域不同:⑥适用法律有特 别要求。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①用于办理出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 ②用于民间往来;③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④用于涉外经济活动;⑤用于域外诉讼 或仲裁。 51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时应注意:(1)管辖。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 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 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儿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当事人则应当向外国的 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如果在居住国允许,也可以向我国驻该外国的领、使馆申请公证。(2) 法律适用。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 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 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3)使用的文字。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 使用中文,同时还应当附有外文译文。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4)认证。在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外公证文书不需要认证的情况:①国与国之间可依双 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②公证书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除外;③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 证书办理认证手续,不要求认证的除外。(5)涉外公证文书使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印泥。 52律师: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 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 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特点:①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 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②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 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③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3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 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律师制度的意义:①是健全民主与 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③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 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④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律 师的任务: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 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54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①国籍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②政治条件:享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学历、专业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
10 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⑴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债权文书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②请求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权文书。③证明债务人未按债权文书履行义务的材料。④其他有关材料。⑵公证机 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类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②债 权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③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 务关系是否有争议;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债务人是否明确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⑤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等。⑶经 过审查,对于符合公证法律规定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即可以出具公证书,赋予该债权文 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50 涉外公证: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的活动。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区别:①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②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 构不同;③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④使用文字不同;⑤使用地域不同;⑥适用法律有特 别要求。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①用于办理出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 ②用于民间往来;③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④用于涉外经济活动;⑤用于域外诉讼 或仲裁。 51 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时应注意:⑴管辖。根据我国的公证法律规范的要求,根 据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构所公证的对象只限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 在国内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儿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当事人则应当向外国的 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如果在居住国允许,也可以向我国驻该外国的领、使馆申请公证。⑵ 法律适用。出具涉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 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 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⑶使用的文字。我国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应当 使用中文,同时还应当附有外文译文。根据有关规定,公证员不能在公证书的译文上签名。 ⑷认证。在我国,行使认证权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外公证文书不需要认证的情况:①国与国之间可依双 边协议互免认证的除外;②公证书使用国不要求认证的除外;③有许多国家只要求部分公 证书办理认证手续,不要求认证的除外。⑸涉外公证文书使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印泥。 52 律师: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 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 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特点:①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 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②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 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③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3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 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律师制度的意义:①是健全民主与 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②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③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 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④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律 师的任务: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 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 54 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①国籍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②政治条件:享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学历、专业条件: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