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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人身触电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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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 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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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 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 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对高压电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 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 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 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此处的“高压”包括高压力,也包括高 电压

• 一、对高压电的定义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 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 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 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 此处的“高压”包括高压力,也包括高 电压

·司法解释规定的高电压是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 等级的电压 区分高压电、低压电的法律标准是以电对人体 的危害性,而不是电力行业的标准。随着科学 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 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 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 司法解释规定的高电压是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 等级的电压。 • 区分高压电、低压电的法律标准是以电对人体 的危害性,而不是电力行业的标准。随着科学 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 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 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压电 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 没有载体,就没有“周围环境”。高压 电的载体应当包括高压电变压器、高电 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 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压电 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 没有载体,就没有“周围环境”。高压 电的载体应当包括高压电变压器、高电 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责任主体 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 身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二、责任主体 • 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引起的人 身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首先必须确定电力设施 权分界点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1) 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 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KⅤ及以 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 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 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 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首先必须确定电力设施 产权分界点。 •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1) 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 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KV及以 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 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 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KV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 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 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 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5)供电线 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 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 双方协商确定

• (3)35KV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 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 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 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5)供电线 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 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 双方协商确定

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后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中这 种因果关系必须由受害人证明,但在高 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情况下,由高度危 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作业人无法证明因 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作业活动与损害 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后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中这 种因果关系必须由受害人证明,但在高 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情况下,由高度危 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 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作业人无法证明因 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作业活动与损害 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的现象, 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的原因 引起的。按照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 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 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 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按照原因 力的大小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 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的现象, 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的原因 引起的。按照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 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 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 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按照原因 力的大小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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