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孙进山2005年深圳注协CP会计辅导笔记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 公允的,应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 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 本或弥补亏损。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岀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 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 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 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 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 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 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 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在确定 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并提供有关证据。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 商品销售末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孙进山 2005 年深圳注协 CPA 会计辅导笔记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 公允的,应按我国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 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 本或弥补亏损。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 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 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 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 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 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 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 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在确定 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并提供有关证据。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 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 20%以下),应按以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