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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高速行驶在校园内生活道路上的这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高,应当认定刑法中“以其他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方法 3.从李启铭主观罪过分析,依媒体曝光的细节看,认为李启铭存在间接故意。首先, 李启铭是醉酒驾驶,作为一个通过机动车考试,有正常辨认能力的成年人,李启铭应该淸楚 醉酒后不能开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是有足够认知的。其次,事故发生地是在河北大学 的校园生活区内,李启铭作为该校的学生,应当对该校的通行情况了解,李启铭酒后驾车高 速行驶在校园生活区内的道路上,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交通肇事罪的 主观罪过是过失,从这也能看出李启铭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李启铭肇事后 并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仍驾车前行,被学生截住后口出狂言.。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李启 铭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具有认知,并且对事故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漠视态度,具有主观恶 性。依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 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 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综上,认为该“校园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较合理。《刑法》第 l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即使因逃逸致人死亡, 也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由此看出,定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极大的影响 那么李启铭又会被怎样定性呢?也只有等待审判结果的出现了 不论审判结果怎样,但让我们痛心的是,明明让人们痛心的案例一再地发生在我们眼 前,为什么这些案件还是一件件地发生了呢?这其中不仅是人们自身的原因,法律制度显然 也没有做到位,没有有效地措施与制度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结合问卷结果对该案发生原因的分析、以及大学生的看法: (问卷见附件一,问卷结果见附件二) 原因 1.官本位的社会风气:从问卷的第二题中可以看出大家的一些看法,有427% 认为这是主要原因。而这一风气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官本位思想。在第五题中可以看到,有 688%的同学认为这一事件中所体现的官二代现象十分普遍,这次的李刚门只是其中的一个 代表。官员所享受的各种特殊待遇使得官二代常常肆无忌惮地大放厥词,视百姓的生命为草 芥,李启铭能喊出这样的话来,父母的教育,个人责任感的缺失,似乎都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没有李刚这个“爸”,这个李启铭肯定不敢口出狂言,如此狗仗人势。想必李启铭在当时说 出“我爸爸是李刚”时就是深信权力的作用吧。当今“官二代”的飞扬跋扈的事情屡见不鲜 公众对此也是见怪不怪了,李启铭只是其中的一个代表人物。 2.社会道德规范的弱化:当李启铭高喊着”我爸是李刚”的时候,他喊出的实际是 我爸是局长”。只要父亲有权力,他便可以为所欲为,抛弃起码的社会公德,可以在撞了人 之后当做什么是都没发生地离去,因为在他认为只要有权力社会道德规范又能算得了什么 呢?你可以撞了人但你不该见死不救。再者就是央视所犯的错误体现出来的一些现象,在你 采访肇事者、给肇事者哭诉的机会时为什么不去看看受害者家人的情况呢?为什么可以为了 权力亦或其它的各种压力抛弃起码的公正之心,给受害者家人一个哭诉的机会呢?可见在当 今社会,社会道德规范已经成了十分薄弱的环节了,面对其它各种利益时,人们可以违背自 己的良心。车高速行驶在校园内生活道路上的这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高,应当认定刑法中“以其他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方法。 3.从李启铭主观罪过分析,依媒体曝光的细节看,认为李启铭存在间接故意。首先, 李启铭是醉酒驾驶,作为一个通过机动车考试,有正常辨认能力的成年人,李启铭应该清楚 醉酒后不能开车,对于酒后驾车的危害性是有足够认知的。其次,事故发生地是在河北大学 的校园生活区内,李启铭作为该校的学生,应当对该校的通行情况了解,李启铭酒后驾车高 速行驶在校园生活区内的道路上,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交通肇事罪的 主观罪过是过失,从这也能看出李启铭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李启铭肇事后 并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仍驾车前行,被学生截住后口出狂言.。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李启 铭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危害性具有认知,并且对事故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漠视态度,具有主观恶 性。依 2009 年 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行为人明 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 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 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综上,认为该“校园车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较合理。《刑法》第 115 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10 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 7 年,即使因逃逸致人死亡, 也只在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由此看出,定罪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极大的影响。 那么李启铭又会被怎样定性呢?也只有等待审判结果的出现了。 不论审判结果怎样,但让我们痛心的是,明明让人们痛心的案例一再地发生在我们眼 前,为什么这些案件还是一件件地发生了呢?这其中不仅是人们自身的原因,法律制度显然 也没有做到位,没有有效地措施与制度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结合问卷结果对该案发生原因的分析、以及大学生的看法: (问卷见附件一,问卷结果见附件二) 原因: 1.官本位的社会风气:从问卷的第二题中可以看出大家的一些看法,有 42.7% 认为这是主要原因。而这一风气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官本位思想。在第五题中可以看到,有 68.8%的同学认为这一事件中所体现的官二代现象十分普遍,这次的李刚门只是其中的一个 代表。官员所享受的各种特殊待遇使得官二代常常肆无忌惮地大放厥词,视百姓的生命为草 芥,李启铭能喊出这样的话来,父母的教育,个人责任感的缺失,似乎都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没有李刚这个“爸”,这个李启铭肯定不敢口出狂言,如此狗仗人势。想必李启铭在当时说 出“我爸爸是李刚”时就是深信权力的作用吧。当今“官二代”的飞扬跋扈的事情屡见不鲜, 公众对此也是见怪不怪了,李启铭只是其中的一个代表人物。 2.社会道德规范的弱化:当李启铭高喊着”我爸是李刚”的时候,他喊出的实际是 “我爸是局长”。只要父亲有权力,他便可以为所欲为,抛弃起码的社会公德,可以在撞了人 之后当做什么是都没发生地离去,因为在他认为只要有权力社会道德规范又能算得了什么 呢?你可以撞了人但你不该见死不救。再者就是央视所犯的错误体现出来的一些现象,在你 采访肇事者、给肇事者哭诉的机会时为什么不去看看受害者家人的情况呢?为什么可以为了 权力亦或其它的各种压力抛弃起码的公正之心,给受害者家人一个哭诉的机会呢?可见在当 今社会,社会道德规范已经成了十分薄弱的环节了,面对其它各种利益时,人们可以违背自 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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