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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期美国的霍菲尔德提出 说某人有某个权利,意味着下面四个意思: 第一,该有权人对任何人都不负有做某事 的义务,此时即特权,如留胡须; 第二,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干预或协助有权 人做某事,此时即主张权或权利要求,如 契约人要求相对方履约; 第三,一个人改变法律的安排或法律关系 的能力,赠予改变权属关系; 第四,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免于被改变,如 议员的言论豁免等20世纪初期美国的霍菲尔德提出 ▪ 说某人有某个权利,意味着下面四个意思: ▪ 第一,该有权人对任何人都不负有做某事 的义务,此时即特权,如留胡须; ▪ 第二,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干预或协助有权 人做某事,此时即主张权或权利要求,如 契约人要求相对方履约; ▪ 第三,一个人改变法律的安排或法律关系 的能力,赠予改变权属关系; ▪ 第四,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免于被改变,如 议员的言论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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