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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元房产2003年4月以后的租金,顾锡炎可另案诉讼,主张自己的权 利,本案不予理涉。 顾锡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03年8月2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房产开发商将某一整体经营性商品房分割成若干个单元出售,己 成为房地产市场上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本案讼争的房产,即是这种房产。在 空间概念上,它是具有一定面积的、可以标明其所在位置的一个区域。但它并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用部分,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也 不能分割使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物权的取得、占有、使用及转让,尚无明 确的规定,给审理此类物权的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 时,在坚持依法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根据具体案情,兼顾了个人利益 和社会公众利益。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 对所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现代各国通采的一项原则。 民事立法通过确立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以及相邻 关系制度,来限制所有人行使其权利,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对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八士三条也有这样的原则规 定。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看待所有权的绝对性。 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哈哈大酒店迁出9单元。理由是:顾锡炎向珠宝城 公司购买9单元房产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一般所有权理论,顾锡炎 就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绝对 权。珠宝城公司在没有得到顾锡炎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顾的房产出租给第三 方的行为无效,哈哈大酒店与珠宝城所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中涉及到9单 元的部分无效,哈哈大酒店应当迁出9单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顾锡炎要求哈哈大酒店迁出9单元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本案具有特殊性,顾锡炎所购房产系商业用房,面积为21.64平方 米,只占五楼总面积的千分之三点三,该单元位于哈哈的吧台位置,且珠宝城 商厦五楼完全没有隔断,整体上具有不可分性,如果分割使用会影响到整体房 屋的使用功能和效益。顾锡炎在对9单元行使所有权时应当要受到五楼其他业 主权利的限制,且哈哈大酒店已实际租赁该单元并投入经营。从促进交易、促 进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判决驳回。 我们认为,绝对权的行使也要限制在社会利益所许可的范围之内。我们在 承认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从有利于市 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交易和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出 发,对所有权的行使作必要的限制,依法调节民事法律关系。在现行法律、法 规对此类房产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珠宝城五楼商厦不能分割的特殊 性,应尊重五楼大多数业主的意愿,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顾锡炎要求迁让的 诉讼请求,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九单元房产 2003 年 4 月以后的租金,顾锡炎可另案诉讼,主张自己的权 利,本案不予理涉。 顾锡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 2003 年 8 月 20 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房产开发商将某一整体经营性商品房分割成若干个单元出售,已 成为房地产市场上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本案讼争的房产,即是这种房产。在 空间概念上,它是具有一定面积的、可以标明其所在位置的一个区域。但它并 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用部分,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也 不能分割使用。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物权的取得、占有、使用及转让,尚无明 确的规定,给审理此类物权的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 时,在坚持依法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根据具体案情,兼顾了个人利益 和社会公众利益。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所有权限制原则 对所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现代各国通采的一项原则。 民事立法通过确立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以及相邻 关系制度,来限制所有人行使其权利,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对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第八十三条也有这样的原则规 定。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看待所有权的绝对性。 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哈哈大酒店迁出 9 单元。理由是:顾锡炎向珠宝城 公司购买 9 单元房产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一般所有权理论,顾锡炎 就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绝对 权。珠宝城公司在没有得到顾锡炎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顾的房产出租给第三 方的行为无效,哈哈大酒店与珠宝城所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中涉及到 9 单 元的部分无效,哈哈大酒店应当迁出 9 单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顾锡炎要求哈哈大酒店迁出 9 单元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本案具有特殊性,顾锡炎所购房产系商业用房,面积为 21.64 平方 米,只占五楼总面积的千分之三点三,该单元位于哈哈的吧台位置,且珠宝城 商厦五楼完全没有隔断,整体上具有不可分性,如果分割使用会影响到整体房 屋的使用功能和效益。顾锡炎在对 9 单元行使所有权时应当要受到五楼其他业 主权利的限制,且哈哈大酒店已实际租赁该单元并投入经营。从促进交易、促 进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判决驳回。 我们认为,绝对权的行使也要限制在社会利益所许可的范围之内。我们在 承认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从有利于市 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交易和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出 发,对所有权的行使作必要的限制,依法调节民事法律关系。在现行法律、法 规对此类房产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到珠宝城五楼商厦不能分割的特殊 性,应尊重五楼大多数业主的意愿,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顾锡炎要求迁让的 诉讼请求,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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