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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课时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 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 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 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 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22条 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 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 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 史性的进步。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ownership of property) 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 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 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 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 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 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 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 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 perpetual existence或 continui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 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原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第七课时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 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 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 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 6.22 条 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 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 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 史性的进步。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property) 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 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 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 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 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 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 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 或 continuety of life) 相对合伙企业,公司强调的是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东股份的转让、股东的死 亡或破产都不影响公司企业的存续。 二、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制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公司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该原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石,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一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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