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中的不平等 前一单元从民法通则第2条丶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平等 主体」出发’区隔公法和私法,平等指的是无公权力 (「高权」)涉入的形式平等。 实际上私法欠系常常是在不对等的交易结构下形成,平等 中隐藏了许多的不平等,比如劳资经济地位的不对等,企 业和消费者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民法显然不能视若无睹 从社会主义宪法的角度来看,更不应该如此 此外无矢相对的不平等,但有明显的结构差异者,则为商 人间的商行为,欧陆许多国家是以独立的商法来回应这种 不同。此一历史因素鲜见於其他国家,而不论从主体(商 人)还是矢系(商行为)的角度来看,民商分立的正当性 都在不断削弱,因此可以暂时不论。平等中的不平等 ◼ 前一单元从民法通则第2条、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平等 主体」出发,区隔公法和私法,平等指的是无公权力 (「高权」)涉入的形式平等。 ◼ 实际上私法关系常常是在不对等的交易结构下形成,平等 中隐藏了许多的不平等,比如劳资经济地位的不对等,企 业和消费者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民法显然不能视若无睹, 从社会主义宪法的角度来看,更不应该如此。 ◼ 此外无关相对的不平等,但有明显的结构差异者,则为商 人间的商行为,欧陆许多国家是以独立的商法来回应这种 不同。此一历史因素鲜见於其他国家,而不论从主体(商 人)还是关系(商行为)的角度来看,民商分立的正当性 都在不断削弱,因此可以暂时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