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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这个因素就是通常所谓程序本身的“正当性” 因为败诉当事人“已经被给予充分的机会表达自 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有相信是公正无私的 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 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得接受。”同时,程序的 “正当性”也是使审判机关获得社会广泛的信任 和权威地位的重要源泉。由此看来,程序不仅对 判决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其本身也有 独立的价值内涵,这种价值内涵在“权利保护说” 那里被14 ❖ 这个因素就是通常所谓程序本身的“正当性” 。 因为败诉当事人“已经被给予充分的机会表达自 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有相信是公正无私的 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 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得接受。 ”同时,程序的 “正当性”也是使审判机关获得社会广泛的信任 和权威地位的重要源泉。由此看来,程序不仅对 判决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其本身也有 独立的价值内涵,这种价值内涵在“权利保护说” 那 里 被 完 全 忽 视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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