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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 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竞争行为构成不 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 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 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 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 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竞争行为构成不 正当竞争的行为。 (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 1.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 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 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 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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