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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饶让 举例说明: 假设A国某公司在B国设立分公司,并有所得10万 元。已知B国所得税为30%,按税法规定,B国可对 该项所得征收3万元的所得税,但B国给予税收减免, 改按15%的税率征税;当A国政府在对该公司来源于 B国的所得征税时,如果仍以3万元作为该公司实纳 外国所得税进行税收抵免,而不对该公司在B国获得 的1.5万元(即10万元×15%)减税进行补征,即称为税 收饶让。举例说明: 假设A国某公司在B国设立分公司,并有所得10万 元。已知B国所得税为30%,按税法规定,B国可对 该项所得征收3万元的所得税,但B国给予税收减免, 改按15%的税率征税;当A国政府在对该公司来源于 B国的所得征税时,如果仍以3万元作为该公司实纳 外国所得税进行税收抵免,而不对该公司在B国获得 的1.5万元(即10万元×15%)减税进行补征,即称为税 收饶让。 (四)税收饶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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