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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业务的内容、总金额、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员及有关人员的 公章和签名、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等,是否真实和正确。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正确的会计凭证:(1)未写 接受单位名称或名称不符;(2)数量和金额计算不正确: (3)有关责任人员未签字或未盖章:(4)凭证联次不符: (5)有污染、抹檫、刀刮和挖补痕迹。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符 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不能作为合法的会计凭证:(1)多计或少计收入、支出、 费用、成本;(2)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3) 不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和用途使用资金,或挪用资金进行 基本建设:(4)巧立名目,虚报冒领,滥发奖金、津贴、 加班费、防护用品、福利费或实物,违反规定借出公款、公 物:(5)套取现金,签发空头支票:(6)不按国家规定的 标准、比例提取费用(或专用基金);(7)私分公共财物 和资金:(8)擅自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9)不经有 关单位批准、购买、自制属于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 三、实验步骤 1.熟悉经济业务。在审核原始凭证之前,要熟悉经济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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