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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 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 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 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1、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波兰人民共和国: 1、所得税;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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