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木,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二) 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 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 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 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二十八条建设、养护单位申请迁移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拟迁移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材料。其中,建设项目需 要迁移树木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道路拓宽需要迁移树 木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二)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迁移下列树木,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 (一)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其他绿地上胸径在四十五 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十株以上的行道树。迁移前款规定以外的树木,应当向区、县绿化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 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的迁移,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 批。经审批同意的,铁路、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树木迁移的情况告知市绿化 管理部门。 树木迁移,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适宜树木 生长的季节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建设、养护单 位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186186 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新建下列管线、设施或者新种树木,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二) 架设电杆、设置消防设备等,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 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迁移树木。 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树木的,建设、养护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向市或者区、县 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 风和居住安全;(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养护单位申请迁移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拟迁移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材料。其中,建设项目需 要迁移树木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道路拓宽需要迁移树 木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二)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迁移下列树木,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 (一)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其他绿地上胸径在四十五 厘米以上的树木。 (二)十株以上的行道树。迁移前款规定以外的树木,应当向区、县绿化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 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的迁移,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 批。经审批同意的,铁路、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树木迁移的情况告知市绿化 管理部门。 树木迁移,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适宜树木 生长的季节按照移植技术规程进行。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建设、养护单 位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