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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 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第三十条养护单位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砍伐树木 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二)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砍伐下列树木,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公共绿地上的树木 和行道树;(二)其他绿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砍伐前款规定以外的树木,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 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铁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的砍伐,由铁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经批准同意砍伐的,申请人应当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 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 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 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 出。 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 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 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 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 187187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 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第三十条 养护单位申请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砍伐树木 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二)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砍伐下列树木,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公共绿地上的树木 和行道树;(二)其他绿地上十株以上或者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 砍伐前款规定以外的树木,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 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铁路用地范围内树木的砍伐,由铁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经批准同意砍伐的,申请人应当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 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 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 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 出。 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 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 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 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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