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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 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补 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 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 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部门 的同意。 调整其他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一) 迁移或者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三)建成绿地内部布局 调整。 第三十五条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 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 毁树木花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 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在绿地内擅自设 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坏绿 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 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信息。 房地、市政、水务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部门应当向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绿 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绿地建设、养护资金使 用的监督和管理。 188188 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 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 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补 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 得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确需调整已建成的公共绿地内部布局,增设建筑物、 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部门 的同意。 调整其他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一) 迁移或者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占用绿地;(三)建成绿地内部布局 调整。 第三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绿化有害生物疫情监测 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绿化植物的检疫及其管理,由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林业植物检疫有关法 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 毁树木花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 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在绿地内擅自设 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坏绿 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 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信息。 房地、市政、水务等有关部门以及铁路部门应当向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绿 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绿地建设、养护资金使 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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