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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 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 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比例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拆除临时设施的, 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绿 化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 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 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 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养护单位未按 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擅自迁移、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 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 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 款。 189189 市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绿化建设和养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 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 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比例要求进行绿化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配套绿化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拆除临时设施的, 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绿 化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 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或 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绿化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 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养护单位未按 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照擅自迁移、擅自砍伐树木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 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 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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