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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基本要求:通过绪论的学习使学生在已经掌握的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学 会用商法的观念和规则来对待商事活动中的问题,初步了解商法的体系和商法学的体系,检 讨商法的学科地位和研究现状,明确学习商法的方法。教师要介绍社会变革、法律演进的相 关背景知识并提供若干案例、事件供同学们分析、理解与思考 、为何开设商法学? (一)商法学的学科地位: 1、商法作为私法的研究价值: 商法,亦称商事法,指的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反映社会商品经济关系要求,保障商事 关系各方权益,维护商事法律关系,规范商事关系的功能和市场经济的商事秩序的法律 商法从学科归属上,应该属于私法。公、私二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体系最显著的特 征,是从罗马法以来就形成的传统。正如德国学者基尔克所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 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则将其称为现代法的基本原则,他说,在现代国家, 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有不同意义;对于国家所制定的 一切规范,若不究明该规定属于公法或私法,而欲了解其内容和所生效果,盖不可能。 为什么要首先辨明法域归属呢?这是因为法的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调命令服从,注重 权力的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明确商法作为私法的属性,在于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 2、商法学作为独立法学学科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1)必然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我国 商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所占比例日益扩大。商事立法明确提到了议事日程,立法步伐也随之 加快。目前我国商事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与之相适应,商法学必然会成为极其重要的专门学 科 (2)必要性:就大陆法系范围而言,商法学的立法、理论研究已有长足发展。但在我国, 长期封建社会历史,重刑轻民,商被列为四民之末;建国以后,取消私法,长期奉行法律虚 无主义,商无立足之地:改革开放以来,商法又长期附属于经济法之中,从未形成自身法理 逻辑清晰的基础理论。法学界目前已经认识到这一积弊,并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有自己特色的 商法学理论体系 3、商法的价值理性和功能理性 价值理性和功能理性的划分,是德国学者韦伯的观点。在我国,传统注重价值问题。这种态 度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关键在于:一是殷海光先生所说的“价值之幕”( value curtain)对事 实判断的扑杀(《中国文化的展望》);二是价值关切仅仅停留在一般的抽象观念层面,而制 度的技术层面则是传统儒家的一片盲区。因此,牟宗三叹道:“只知向往‘天下之权,寄之 天下之人’之为公,而不知其如何实现之。”(《政道与治道》)“天下之权,寄之天下之人” 属于价值理性:;“如何实现之”则涉及工具理性。 提到商法的价值理性和功能理性,显然不完全是纯粹的商法问题,涉及面极广。在此仅 从社会功能上概括一下,就是兴商、兴市、兴德、兴国 第一、兴商之法。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阶层的出现是商法产生的前提,宗教革命和商 业革命是商法产生的思想因素和政治因素。商法的产生,在推动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商业经3 绪论 教学时数:2 学时 教学基本要求:通过绪论的学习使学生在已经掌握的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学 会用商法的观念和规则来对待商事活动中的问题,初步了解商法的体系和商法学的体系,检 讨商法的学科地位和研究现状,明确学习商法的方法。教师要介绍社会变革、法律演进的相 关背景知识并提供若干案例、事件供同学们分析、理解与思考。 一、为何开设商法学? (一)商法学的学科地位: 1、商法作为私法的研究价值: 商法,亦称商事法,指的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反映社会商品经济关系要求,保障商事 关系各方权益,维护商事法律关系,规范商事关系的功能和市场经济的商事秩序的法律。 商法从学科归属上,应该属于私法。公、私二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体系最显著的特 征,是从罗马法以来就形成的传统。正如德国学者基尔克所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 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则将其称为现代法的基本原则,他说,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有不同意义;对于国家所制定的 一切规范,若不究明该规定属于公法或私法,而欲了解其内容和所生效果,盖不可能。 为什么要首先辨明法域归属呢?这是因为法的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调命令服从,注重 权力的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明确商法作为私法的属性,在于树立权利本位的思想。 2、商法学作为独立法学学科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1)必然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我国 商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所占比例日益扩大。商事立法明确提到了议事日程,立法步伐也随之 加快。目前我国商事法律体系初具规模,与之相适应,商法学必然会成为极其重要的专门学 科。 (2)必要性:就大陆法系范围而言,商法学的立法、理论研究已有长足发展。但在我国, 长期封建社会历史,重刑轻民,商被列为四民之末;建国以后,取消私法,长期奉行法律虚 无主义,商无立足之地;改革开放以来,商法又长期附属于经济法之中,从未形成自身法理 逻辑清晰的基础理论。法学界目前已经认识到这一积弊,并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有自己特色的 商法学理论体系。 3、商法的价值理性和功能理性: 价值理性和功能理性的划分,是德国学者韦伯的观点。在我国,传统注重价值问题。这种态 度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关键在于:一是殷海光先生所说的“价值之幕”(value curtain)对事 实判断的扑杀(《中国文化的展望》);二是价值关切仅仅停留在一般的抽象观念层面,而制 度的技术层面则是传统儒家的一片盲区。因此,牟宗三叹道:“只知向往‘天下之权,寄之 天下之人’之为公,而不知其如何实现之。”(《政道与治道》)“天下之权,寄之天下之人” 属于价值理性;“如何实现之”则涉及工具理性。 提到商法的价值理性和功能理性,显然不完全是纯粹的商法问题,涉及面极广。在此仅 从社会功能上概括一下,就是兴商、兴市、兴德、兴国。 第一、兴商之法。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阶层的出现是商法产生的前提,宗教革命和商 业革命是商法产生的思想因素和政治因素。商法的产生,在推动资本的积累和集中,商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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