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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死。诉讼是实体法的生命之音,或者叫做实体法的源头活水,而现在这个 问题不存在了。所以,我们看到这些哲学家也好,数学家也好,他们的思想尽管 很缥缈、很抽象,实际上还是反映了当时的现实,反映了当时民族国家的兴起, 政治结构的改变,立法、司法方式的改变这种现实。这样就产生了“六法”的思 想基础,实体法与诉讼法分开了,总则出现了。这里的总则不能仅仅理解为民法 总则,所有的法律也是可以有一个总则的。这样现代的法律体系不是已经形成了 雏形了吗?宪法之下一直排列着五个法,那么宪法就可以被理解成为所有的法律 的总则。按照规范法学的概念也是这样的,我们(的观点)是从它那里来的。所 谓的总则就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然后下面的分则就是子法,从它派生出来的。 第二个问题我讲一讲“六法”的正式形成。我们这里讲一些事实性的材料性 的东西。六法的正式形成是一个不太容易区别的问题,不同国家的实践可能就相 差几十年。在我看来,应该是法国人创造的尽管思想基础是德国人的。首先看第 个例子,路易十三时期,颁布了1614年的“马里亚克法典”,这个法典不是 把法律规范简单的堆砌起来,而是试图重组它们,把它们分为公法、民法、刑法 和海商法等部门法。路易十四继承了先祖已经进行的法律审理工作,然后进行了 整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1667年他颁布了“民事条例”,这个民事条例不 是民法典,而是民事诉讼法典;接着在1670年颁布了刑事条例,1673年颁布了 商事条例,1681年颁布了海事条例,等等。我们看到在这个时候,路易十四作 为一个立法者,他已经放弃了把所有的法律熔为一炉的尝试,而是分门别类的制 定,但是他制定的法律叫做“条例”。这个“条例”跟我们现在所讲的特别法意 义上的条例是不一样的,而是部门法的意思,也是部门法的先祖。这种就是我们 最早的“六法”观念的萌芽。 到底谁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因为路易十四制 定的(法律)称作“条例”,我们不能够把它视为民法典。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是1756年产生的《巴伐利亚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的结构分为四编,第一编是 总则,它的内容涉及到自然法与正义,法的分类老问题又归结起法的所有问题来 了。民法典的立法者总是有一种王者风范,想为天下立一个规矩。然后与人的身 份相应的权利义务、家庭、父权、婚姻、监护以及奴役。奴役是不好的,违反现 代民法精神,但是在这里作为一种历史残留。第二编是物权,规定了财产权利与 义务总则,所有权、所有权之取得、时效、占有、不动产抵押地役权总则、相邻 权、用益权、使用权以及为乡村居住者提供适当的服务等等。第三编是继承法, 分为十二章。第四编是债法,共有十八章。规定了关于合意的一般规定,不动产 契约、拍卖契约、先买权、租赁等等。最后它就规定了一个采邑法,我刚才跟大 家列举了很多古代立法的内容,它们不是诸法合一,而是民刑分离的,是最接近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唯一与现代民法格格不入的是“奴役”。我们现在所谓 的“家庭法”, Family Law,过去不这样叫,包括美国都是叫 Domestic law,译 为“家内法”,在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里面讲到:人身关系、家内关系包 括了主人与仆人的关系。纽约民法典草案里面有着个东西,古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中介的民法,是传统的主体,调整这个家庭及仆人的关系。 Family这个词,本来 就是一伙奴隶的意思,就是说奴隶是家庭的成员。向我们现在的狗一样——美国 有些地方把狗当成自己的家庭成员。采邑法是一个封建的东西,其他的东西都跟 现代民法是一样的。所以我认为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宣告了部门法以 上的民法典诞生。同时我们还看到,当时的巴伐利亚出了颁布了民法典之外, 还在1751年颁布了刑法典,1753年颁布了诉讼法典。从此,我们产生了这样马上就死。诉讼是实体法的生命之音,或者叫做实体法的源头活水,而现在这个 问题不存在了。所以,我们看到这些哲学家也好,数学家也好,他们的思想尽管 很缥缈、很抽象,实际上还是反映了当时的现实,反映了当时民族国家的兴起, 政治结构的改变,立法、司法方式的改变这种现实。这样就产生了“六法”的思 想基础,实体法与诉讼法分开了,总则出现了。这里的总则不能仅仅理解为民法 总则,所有的法律也是可以有一个总则的。这样现代的法律体系不是已经形成了 雏形了吗?宪法之下一直排列着五个法,那么宪法就可以被理解成为所有的法律 的总则。按照规范法学的概念也是这样的,我们(的观点)是从它那里来的。所 谓的总则就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然后下面的分则就是子法,从它派生出来的。 第二个问题我讲一讲“六法”的正式形成。我们这里讲一些事实性的材料性 的东西。六法的正式形成是一个不太容易区别的问题,不同国家的实践可能就相 差几十年。在我看来,应该是法国人创造的尽管思想基础是德国人的。首先看第 一个例子,路易十三时期,颁布了 1614 年的“马里亚克法典”,这个法典不是 把法律规范简单的堆砌起来,而是试图重组它们,把它们分为公法、民法、刑法 和海商法等部门法。路易十四继承了先祖已经进行的法律审理工作,然后进行了 整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1667 年他颁布了“民事条例”,这个民事条例不 是民法典,而是民事诉讼法典;接着在 1670 年颁布了刑事条例,1673 年颁布了 商事条例,1681 年颁布了海事条例,等等。我们看到在这个时候,路易十四作 为一个立法者,他已经放弃了把所有的法律熔为一炉的尝试,而是分门别类的制 定,但是他制定的法律叫做“条例”。这个“条例”跟我们现在所讲的特别法意 义上的条例是不一样的,而是部门法的意思,也是部门法的先祖。这种就是我们 最早的“六法”观念的萌芽。 到底谁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因为路易十四制 定的(法律)称作“条例”,我们不能够把它视为民法典。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是 1756 年产生的《巴伐利亚民法典》。这部民法典的结构分为四编,第一编是 总则,它的内容涉及到自然法与正义,法的分类老问题又归结起法的所有问题来 了。民法典的立法者总是有一种王者风范,想为天下立一个规矩。然后与人的身 份相应的权利义务、家庭、父权、婚姻、监护以及奴役。奴役是不好的,违反现 代民法精神,但是在这里作为一种历史残留。第二编是物权,规定了财产权利与 义务总则,所有权、所有权之取得、时效、占有、不动产抵押地役权总则、相邻 权、用益权、使用权以及为乡村居住者提供适当的服务等等。第三编是继承法, 分为十二章。第四编是债法,共有十八章。规定了关于合意的一般规定,不动产 契约、拍卖契约、先买权、租赁等等。最后它就规定了一个采邑法,我刚才跟大 家列举了很多古代立法的内容,它们不是诸法合一,而是民刑分离的,是最接近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的,唯一与现代民法格格不入的是“奴役”。我们现在所谓 的“家庭法”,Family Law,过去不这样叫,包括美国都是叫 Domestic Law,译 为“家内法”,在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里面讲到:人身关系、家内关系包 括了主人与仆人的关系。纽约民法典草案里面有着个东西,古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中介的民法,是传统的主体,调整这个家庭及仆人的关系。Family 这个词,本来 就是一伙奴隶的意思,就是说奴隶是家庭的成员。向我们现在的狗一样——美国 有些地方把狗当成自己的家庭成员。采邑法是一个封建的东西,其他的东西都跟 现代民法是一样的。所以我认为 1756 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宣告了部门法以 上的民法典诞生。同时我们还看到,当时的巴伐利亚出了颁布了民法典之外,它 还在 1751 年颁布了刑法典,1753 年颁布了诉讼法典。从此,我们产生了这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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