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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 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 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 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 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 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做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 代表人: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 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 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 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 — 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 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做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 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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