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 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士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 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 额定电压的士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 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 日起至 月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 关事项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 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 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 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 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 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 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 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 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 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 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 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 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 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 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 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 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 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 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 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 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 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 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 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髙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 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 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 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 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 数为0.85以上;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 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 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 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 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 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 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 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 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 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 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 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 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 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 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 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 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 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 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 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 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 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 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 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 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
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 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 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 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 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 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 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 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 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 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 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 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 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 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 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 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 套管为分界点;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 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 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 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 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 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 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 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 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 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 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 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 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 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 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 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 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 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 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 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 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 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 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 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 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 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 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 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 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 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 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 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 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 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