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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謇赔偿纠纷上诉案 本文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未知 文章性质:原创 阅读次数:9 发布时间:2005-05-12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 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沪中经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1988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 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 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 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 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 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 事长孙道隆,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上海就旭日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所订立的原合同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 定将钢材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 船待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本文作者:未知 文章出处:未知 文章性质:原创 阅读次数:9 发布时间:2005-05-12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 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沪中经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1988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 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 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 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 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 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 事长孙道隆,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上海就旭日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所订立的原合同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 定将钢材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 船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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