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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 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文件材料的 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等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6 —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 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文件材料的 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等内 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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