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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1.时间上的特定性 被继承人死亡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后、死亡前处分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民法财产的含义。包括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3.范围上的限定性 个人财产(他人财产、共有) 能转移给他人的财产(虽具有专属性但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权利: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 的人身权利、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自 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4.性质上的合法性 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取得遗产权 (一)概念 1.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 产的权利 第一、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主体: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 两种情形) 第二、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享有的权利。发生根据 第三、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其客体是财产 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分权、专属性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权、绝对权、财产权 继承权的性质如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受遗赠权 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处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 权利。与继承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3.酌情取得遗产权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的权利 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其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与死者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的人。 (二)继承权的丧失 1.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遗产资格的丧 失、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定事由) 2.丧失的法定事由 3.丧失的类别 4.丧失的效力:(时间效力。继承人不得为继承人。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对其 他被继承人的效力:只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蜚直 系血亲的效力)(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继承人的无效对抗从丧失继承 人的人取得遗产的所有第三人) (三)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主观意义继承权的放弃一、遗产 1.时间上的特定性 被继承人死亡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后、 死亡前处分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民法财产的含义。包括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3.范围上的限定性 个人财产(他人财产、共有) 能转移给他人的财产(虽具有专属性但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权利: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 的人身权利、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国有资产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自 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4.性质上的合法性 二、继承权、受遗赠权、酌情取得遗产权 (一)概念 1.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 产的权利。 第一、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主体;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 两种情形) 第二、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所享有的权利。发生根据 第三、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具有财产性。其客体是财产 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权、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分权、专属性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权、绝对权、财产权 继承权的性质如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受遗赠权 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处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 权利。与继承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不同。 3.酌情取得遗产权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的权利。 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 其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与死者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的人。 (二)继承权的丧失 1. 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遗产资格的丧 失、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定事由) 2. 丧失的法定事由 3. 丧失的类别 4. 丧失的效力:(时间效力。继承人不得为继承人。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对其 他被继承人的效力:只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蜚直 系血亲的效力)(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继承人的无效对抗从丧失继承 人的人取得遗产的所有第三人) (三)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1. 主观意义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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