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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 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 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 1%,再累加相当基数 %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 劳字」 号文件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 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 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 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 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 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 1%,再累加相当基数 %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 劳字 号文件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 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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