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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重新树立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美国采取了大 量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在各州先前不成功的存款保 护方案的基础上,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1933年美国国会在听取一系列的听证会以后,通过 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 法),开始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了许多限制,并 根据该法第12B条款,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C)。随后于1934年成立了负责为储蓄与贷款 协会办理保险的联邦储蓄与贷款协会保险公司 (FSLC),1970年成立了负责向信用合作社提供 存款保险的全美信用合作股份保险基金(NCUF)。• 为了重新树立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美国采取了大 量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在各州先前不成功的存款保 护方案的基础上,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 1933年美国国会在听取一系列的听证会以后,通过 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 法),开始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了许多限制,并 根据该法第12B条款,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随后于1934年成立了负责为储蓄与贷款 协会办理保险的联邦储蓄与贷款协会保险公司 (FSLIC),1970年成立了负责向信用合作社提供 存款保险的全美信用合作股份保险基金(NCU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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