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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内容作为第一编的结构。这种结构不仅在一些欧洲国家的民法典如《瑞士民法典》、《奥 地利民法典》中可觅见其踪,而且它对拉美国家的民法典亦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我们同样可 在《智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等中看到这样的立法结构。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的第一编规定了有关自然人、法人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制度 保障,并且在其后相当多的具体制度的“一般规定”中亦可见到更为详细的内容。同时,在第 编中就人身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如:名誉权(第10条)、肖像权(第10条)、姓名 权(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并在第34条、第602条和第518条中作出辅助性 规定)、秘密权(第273条并在第604条中作出辅助性规定)。但是,在《意大利民法典》中 没有系统地、较为全面地规定人身权的内容,其原因一是对如何系统地规定人身权在理论上 争议较大,更主要的原因是自墨索里尼率领他的法西斯党“进军罗马”后,采取了一系列的严 重侵犯民众自由权的法西斯统治,在这种氛围中要求民法典系统规定以自由权为基础的体系 化的人身权制度,可以讲是一种奢谈。但是因1789法国人权宣言的所确立的自由理念深入 人心,同时一些重要的人身权的理论已经相当成熟,此外墨索里尼为树立其形象也需要作一 些表面文章,故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中依然有一些条款涉及到人身权的部分内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继受了源于罗马法的保护所有权的理念,它用了362个 条款对直接涉及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相当全面的规定,同时在继承编、债编、劳动编和权利 保护编中亦对所有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这是罗马法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自然法理念和价值 的再现。从一定意义上讲,对所有权的保护是使主体的人格得到切实保护的重要的制度保障 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契约自由的原则和传统被保持着,并且在法典正文中将该原则直 接表达出来。这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对该原则的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完全不同。 不过,《意大利民法典》对该原则在语言的表达上没有使用“契约自由- libero contrattuale”, 而使用了“契约自治- autonomia contrattuale”(第1322条题目)。在意大利语中,“ autonomia” 的意思是“自治、自主权、自主”,从法律意义上讲,即为有限制的自由。自1804年的《法 国民法典》至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其间已经过了一百三十余年,人类社会对契约自 由的理解已经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所谓的契约自由不可能是绝对,它必须要在法律 规定的限度之内。法典的制定应当将契约自由与经济规则、市场秩序相互协调。《意大利民 法典》第132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得在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范围内自由地确定契约内容 双方当事人亦得缔结未纳入特别规范规定类型的契约,但是以旨在实现法律保护的利益为 限”。与此同时,在第1323条、第1325条、第1343条、第1987条、第2249条以及其他相 应的条款就法律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进行了规定。 (三)法典语言浅显易懂、生动明确 在法典语言的表述上,《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让法典不仅成为大学 教授们讲授法律的基本立法依据、法官和律师进行私法诉讼活动的实体法依据,而且亦可以 让没有经过法学专门训练的人们对法典亦可较为容易地了解其主要的制度和内容。与此同 时,法典的语言并没有丧失法律语言应当准确、周延、精炼的特点。我们不妨看看如下的例 子:《意大利民法典》对成年和行为能力的表达是“年满18岁为成年。成年后,取得从事 切活动的行为能力。本法对成年未作其他不同的规定。特别法在有关提供自己劳动的章节中 低于此年龄的规定除外。提供自己劳动的未成年人,具有行使劳动契约规定的权利和诉权的人的内容作为第一编的结构。这种结构不仅在一些欧洲国家的民法典如《瑞士民法典》、《奥 地利民法典》中可觅见其踪,而且它对拉美国家的民法典亦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我们同样可 在《智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等中看到这样的立法结构。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 的第一编规定了有关自然人、法人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制度 保障,并且在其后相当多的具体制度的“一般规定”中亦可见到更为详细的内容。同时,在第 一编中就人身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规定,如:名誉权(第 10 条)、肖像权(第 10 条)、姓名 权(第 6 条、第 7 条、第 8 条、第 9 条,并在第 34 条、第 602 条和第 518 条中作出辅助性 规定)、秘密权(第 273 条并在第 604 条中作出辅助性规定)。但是,在《意大利民法典》中 没有系统地、较为全面地规定人身权的内容,其原因一是对如何系统地规定人身权在理论上 争议较大,更主要的原因是自墨索里尼率领他的法西斯党“进军罗马”后,采取了一系列的严 重侵犯民众自由权的法西斯统治,在这种氛围中要求民法典系统规定以自由权为基础的体系 化的人身权制度,可以讲是一种奢谈。但是因 1789 法国人权宣言的所确立的自由理念深入 人心,同时一些重要的人身权的理论已经相当成熟,此外墨索里尼为树立其形象也需要作一 些表面文章,故而,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中依然有一些条款涉及到人身权的部分内 容。 .*23 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继受了源于罗马法的保护所有权的理念,它用了 362 个 条款对直接涉及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相当全面的规定,同时在继承编、债编、劳动编和权利 保护编中亦对所有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这是罗马法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自然法理念和价值 的再现。从一定意义上讲,对所有权的保护是使主体的人格得到切实保护的重要的制度保障 之一。 在《意大利民法典》中,契约自由的原则和传统被保持着,并且在法典正文中将该原则直 接表达出来。这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对该原则的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完全不同。 不过,《意大利民法典》对该原则在语言的表达上没有使用“契约自由-libero contrattuale”, 而使用了“契约自治-autonomia contrattuale”(第 1322 条题目)。在意大利语中,“autonomia” 的意思是“自治、自主权、自主”,从法律意义上讲,即为有限制的自由。自 1804 年的《法 国民法典》至 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其间已经过了一百三十余年,人类社会对契约自 由的理解已经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所谓的契约自由不可能是绝对,它必须要在法律 规定的限度之内。法典的制定应当将契约自由与经济规则、市场秩序相互协调。《意大利民 法典》第 1322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得在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的范围内自由地确定契约内容。 双方当事人亦得缔结未纳入特别规范规定类型的契约,但是以旨在实现法律保护的利益为 限”。与此同时,在第 1323 条、第 1325 条、第 1343 条、第 1987 条、第 2249 条以及其他相 应的条款就法律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进行了规定。 (三) 法典语言浅显易懂、生动明确。 在法典语言的表述上,《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让法典不仅成为大学 教授们讲授法律的基本立法依据、法官和律师进行私法诉讼活动的实体法依据,而且亦可以 让没有经过法学专门训练的人们对法典亦可较为容易地了解其主要的制度和内容。与此同 时,法典的语言并没有丧失法律语言应当准确、周延、精炼的特点。我们不妨看看如下的例 子:《意大利民法典》对成年和行为能力的表达是“年满 18 岁为成年。成年后,取得从事一 切活动的行为能力。本法对成年未作其他不同的规定。特别法在有关提供自己劳动的章节中 低于此年龄的规定除外。提供自己劳动的未成年人,具有行使劳动契约规定的权利和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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