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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在危急情况下缔结的契约(第1447条),并根据承担义务一方提出的请求作出判定,且规 定请求废除的诉权期间为“自契约成立时起一年”(第1449条),同时许可被请求方“建议修 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由此可见,与契约无效和撤销契约的 请求权相比较,废除契约的请求权被严格限制:对契约的解除( RISOLUZIONE),《意大利 民法典》规定了三种解除原因:一方不履行对另一方利益具有重要性的义务、突然发生的不 能以及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发生特别的和不可预见的事件而致使该义务变成了过重的负 担。这些规定从一定角度反映了《意大利民法典》的制定者们在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与尽可能保持契约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理想追求 在《意大利民法典》中,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即该民法典在追求法典结构和内容 体系化的同时,对现代社会所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亦作出了相应的反映,如第1341条及其 后条对《一般交易条件》进行的规定,此外,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定式契约和 消费契约也给予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这或许对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有一定的启发。 对《意大利民法典》的特点,笔者认为可概括为下列几点 真正意义上的私法统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反映出二十世纪上叶意大利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 此期间,意大利向工业化发展的进程是相当快的,大量的进行经济活动的工业企业、农业企 业和商业企业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的出现,使得民商分立的法典面临着众多的困惑,例 如:两部法典的基本原则到底有何本质性差异?在私主体上是否存在着两种本质上不同的主 体?针对这些困惑,在1942年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们有两个基本思路:第一,私主 体被置于所有的利益范围的中心地位,这些利益范围涉及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所有权和经 营管理、物和行为:第二,全部的私生活要反映在同一部法典中,即民法典中。因而民法典 是个人法与家庭法、财产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同经济组织法的统一。。*20由此可见,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法统一法典,其并非是立法技术的简单实践,而是历 史性的分析和理性思索的结果。意大利的法学家们在纪念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诞生50 周年的文章中对此的评价是:“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驱散了一代代的学者们的 辛劳,因为私法的统一是我们经济发展与我们整个历史的统一。”。*2 从一定意义上讲,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国家民商法典分立模式不同的 《意大利民法典》,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随着欧洲共同体的一体化的渐进,其私 法统一的立法模式将给人们以启发。1989年欧洲议会要求欧盟成员国统一它们的私法,即 制定对所有成员国有效的民商法,即制定适用于整个欧洲的民商法典。* (二)忠实来源于罗马法、被《法国民法典》继受并发展的后形成为欧洲私法的传统 《意大利民法典》在其规定中,遵循着欧洲私法中注重主体的法律地位、保护所有权及自 由缔结契约的传统。意大利的法学家们认为法律的法典化必须要考虑制度的基本原则,要在 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实现法典化。 在私法法典中,明确规定主体的法律地位是至关重要的。《意大利民法典》保持了源于优 士丁尼《法学阶梯》并在《法国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得以体现的将有关于在危急情况下缔结的契约(第 1447 条),并根据承担义务一方提出的请求作出判定,且规 定请求废除的诉权期间为“自契约成立时起一年”(第 1449 条),同时许可被请求方“建议修 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由此可见,与契约无效和撤销契约的 请求权相比较,废除契约的请求权被严格限制;对契约的解除(RISOLUZIONE),《意大利 民法典》规定了三种解除原因:一方不履行对另一方利益具有重要性的义务、突然发生的不 能以及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发生特别的和不可预见的事件而致使该义务变成了过重的负 担。这些规定从一定角度反映了《意大利民法典》的制定者们在保护契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与尽可能保持契约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的理想追求。 在《意大利民法典》中,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即该民法典在追求法典结构和内容 体系化的同时,对现代社会所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亦作出了相应的反映,如第 1341 条及其 后条对《一般交易条件》进行的规定,此外,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定式契约和 消费契约也给予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这或许对我国民法典的立法有一定的启发。 对《意大利民法典》的特点,笔者认为可概括为下列几点: (一) 真正意义上的私法统一。 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反映出二十世纪上叶意大利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 此期间,意大利向工业化发展的进程是相当快的,大量的进行经济活动的工业企业、农业企 业和商业企业及非从事经济活动的机构的出现,使得民商分立的法典面临着众多的困惑,例 如:两部法典的基本原则到底有何本质性差异?在私主体上是否存在着两种本质上不同的主 体?针对这些困惑,在 1942 年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们有两个基本思路:第一,私主 体被置于所有的利益范围的中心地位,这些利益范围涉及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所有权和经 营管理、物和行为;第二,全部的私生活要反映在同一部法典中,即民法典中。因而民法典 是个人法与家庭法、财产法与继承法、企业法同经济组织法的统一。 。*20 由此可见,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法统一法典,其并非是立法技术的简单实践,而是历 史性的分析和理性思索的结果。意大利的法学家们在纪念 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诞生 50 周年的文章中对此的评价是:“1942 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驱散了一代代的学者们的 辛劳,因为私法的统一是我们经济发展与我们整个历史的统一。” 。*21 从一定意义上讲,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国家民商法典分立模式不同的 《意大利民法典》,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随着欧洲共同体的一体化的渐进,其私 法统一的立法模式将给人们以启发。1989 年欧洲议会要求欧盟成员国统一它们的私法,即 制定对所有成员国有效的民商法,即制定适用于整个欧洲的民商法典。 .*22 (二) 忠实来源于罗马法、被《法国民法典》继受并发展的后形成为欧洲私法的传统。 《意大利民法典》在其规定中,遵循着欧洲私法中注重主体的法律地位、保护所有权及自 由缔结契约的传统。意大利的法学家们认为法律的法典化必须要考虑制度的基本原则,要在 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实现法典化。 在私法法典中,明确规定主体的法律地位是至关重要的。《意大利民法典》保持了源于优 士丁尼《法学阶梯》并在《法国民法典》和 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中得以体现的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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