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JTJ287一2005)的通知 交水发[2005]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 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内河 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 JT四287一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JT287一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第2.1.4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8条、第3.4.1条 第4.2.7条、第4.2.10条、第4.2.18条、第5.3.4条、第7.4.4条、第9.1.1 条、第9.1.2条、第9.1.4条、第9.1.5条、第9.2.1条、第9.2.2条、第9.2.3 条、第9.2.5条、第9.2.6条、第9.3.1条、第9.3.3条、第9.3.4条、第9.5.1 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条和第9.5.5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 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 [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